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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17/2025-04415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湖南东霜红纺织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蒋泽方、刘翠云请求本委裁决蒋增军与你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冷劳仲案字〔2025〕第441号),本委已依法完成审理程序。
本案开庭审理前,本委已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定方式向你方送达开庭通知书等相关仲裁文书,后本委依法按期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经本委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委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现因你方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裁决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冷劳仲案字〔2025〕第441号),本案缺席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蒋泽方、刘翠云关于确认其亲属蒋增军与被申请人湖南东霜红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关于权利告知: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你方已收到本公告所送达的《仲裁裁决书》,相关权利义务起算时间自公告期满次日开始计算。
特此公告。
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