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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17/2025-04330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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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 | |||
永州市启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彬与你公司(永州市启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冷劳仲案字〔2025〕第139号),本委依法受理后,并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于 2025年10月21日作出书面裁决,现已结案。本委多次电话联系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均无法联系到你方,而后本委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亦被退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内容为:一、被申请人永州市启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563元×10个月=75630元。二、永州启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彬停工留薪期的工资30000元。三、驳回申请人杨彬的其他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