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17/2025-0418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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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尚美特装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治国诉你(永州市尚美特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零劳人仲案字[2025]第30号),申请人请求你(永州市尚美特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会立案后,多次联系你方均无法取得联系,于2025年4月7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你方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于2025年5月15日上午9时在本会仲裁庭公开审理了此案,你方无故缺席了庭审,本会依法进行了缺席裁决,裁决结果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永州市尚美特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治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919元(7417元×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701.2元(7417元×6个月×6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701.2元(7417元×6个月×60%)、停工留薪期工资22251元(7417元×3个月)、护理费2200元(200元/天×1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20元/天×11天)。2、驳回申请人刘治国的其他仲裁请求。现已结案,因无法联系到你方,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件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等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永州市零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