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17/2025-0418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湖北宝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仁辉诉你单位工伤待遇等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宁劳人仲案字〔2025〕第22号),申请人为刘仁辉、被申请人为湖北宝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工伤待遇赔偿金135170元,共计141170元。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000元;小计114000元(大写:拾壹万肆仟元整)。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1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小计1740元(大写:壹仟柒佰肆拾元整)。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宁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