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7/2024-0395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蓝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公告(蓝山吉安爆破有限公司)
蓝山吉安爆破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龙少华、黄双燕 诉你 蓝山县吉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蓝劳人仲案字[2024]第55号),申请人龙少华、黄双燕仲裁请求如下:“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付工资共计99196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因被申请人迟延支付工资,要求支付申请人迟延期间的经济补偿;3、被申请人承担此次仲裁费用。”
本委依法受理后,多次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均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件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4年10月8日上午9时在蓝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204室)开庭审理(蓝劳人仲案字[2024]第55号)案件。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46-2998068
特此公告。
蓝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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