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7/2024-0390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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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鹰化纤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 魏守安 诉你 山东银鹰化纤有限公司 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蓝劳人仲案字[2024]第37号),申请人魏守安 向你(单位)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400=3240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400=37800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400=32400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护理费64*200=12800元;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费64*30=1920元;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5*5400=27000元;7.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1000元。
本委依法受理后,多次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均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件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4年7月30日下午3时在蓝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204室)开庭审理(蓝劳人仲案字[2024]第37号)案件。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在开庭后15日内(2024年8月15日)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746-2998068特此公告。蓝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