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7/2024-0391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青岛英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 崔勇 诉你 青岛英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蓝劳人仲案字[2024]第36号),申请人 崔勇 向你(单位)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仲裁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已解除;2、请求仲裁委裁决上述三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181元(7883元/月*7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298元(7883元/月*6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298元(7883元/月*6月)、停工留薪待遇31532元(7883元/月*4月)、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100元/天*7 天)、住院护理费1512元(216元/天*7天)、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50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总计 189521 元。3、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三共同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39415元(7883元/月*5月);4、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三共同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8121元(7883 元/月÷21.75 天*25天*200%)。总计:247057 元。
本委依法受理后,多次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均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件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4年8月2日上午9时在蓝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204室)开庭审理(蓝劳人仲案字[2024]第36号)案件。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在开庭后15日内(2024年8月19日)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746-2998068
特此公告。
蓝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