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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2-09-27
名称: 永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实施办法
文号 :    
永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实施办法
2022-09-27           来源: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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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22-11003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财政

关于印发《永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

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好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发放工作,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力度,现将《永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州市财政局

2022913

永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实施办法

为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力度,规范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发放工作,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补贴对象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包括准入类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永州市内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评价)并取得证书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第二章补贴标准

第二条准入类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参加准入类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的五类人员,补贴标准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5号)公布的收费标准等额补贴。

第三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

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证书的五类人员,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缴费发票实际金额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5号)公布的相应工种收费标准。

第四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

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证书的五类人员,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缴费发票实际金额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5号)公布的初级职业技能鉴定C类收费标准。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补贴资金申请

第六条五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应由个人先行缴纳鉴定(评价)考试费用,取得相应证书的,可向鉴定(评价)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提出鉴定补贴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永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1);

)五类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无需提供);

)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凭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领的需提供复印件。

第七条  五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由培训机构、单位先行垫付鉴定(评价)费用并取得证书,由培训机构、单位向鉴定(评价)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永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申请表(机构、单位)》(附件2);

)《永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人员名册》(附件3);

)五类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无需提供);

)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六)五类人员本人签字的委托协议书(附件4)。

凭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领的需提供复印件。

第四章补贴资金审核和拨付

各级人社部门接到个人或培训机构、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申请后,按规定审核资料,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有效甄别。

各级人社部门须定期将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含隐藏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职业(工种、项目)、实施时间、等级、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同时公布当地人社部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实名举报。

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申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保卡或代缴培训机构、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湖南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所辖范围内鉴定(评价)机构的鉴定(评价)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鉴定(评价)考核程序,提高鉴定(评价)质量。

第十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鉴定(评价)补贴资金发放台账,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的真实性,定期抽查,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第十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的个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个人和单位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 20229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政策有相关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附件1:永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申请表(个人)

附件2:永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单位)

附件3:永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人员名册

附件4:委托协议书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州市财政局

                                                            2022913

政策解读:
1.《永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图解《永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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