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17/2022-03274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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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为规范我市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依据】: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激活、挂失、解挂、补领、换领、使用、注销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四、【服务对象】:我省户籍人员,以及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就业的国(境)外、省外人员。
五、【提交证件】:办理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时,须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以下简称有效身份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以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监护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时,除提交被监护人或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合法代理关系证明。
六、【监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全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服务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服务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等有关事务。经办责任银行负责对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和服务,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相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持卡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非法处理相片、银行账户等敏感个人信息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社会保障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者买卖(出租)。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以及密码,避免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等。因持卡人本人原因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经济损失等,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出租、出借、出售、购买社会保障卡,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社会保障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社会保障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除本细则有明确规定外,社会保障卡加载的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应用,按照各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