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7/2025-0423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妥善处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结合我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工作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1.补贴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3〕1号文件规定,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应及时为其落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认定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12%×补贴年限(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补贴年限为:16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补贴5年;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每增加5岁(含不足5岁)增加补贴2年,截至参保对象正常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为止。
2.补贴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 139)。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当年缴费后即按缴费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标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和集体补助资金。
1.用地单位缴纳。按照商业开发用地80元/平方米、非商业开发用地6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铁路、高速公路、机场、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工程,由投资主体按60元/平方米的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2.集体补助。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必须提前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划拨至同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3.土地出让收入划拨。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土地出让收入计提比例,并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达国库的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同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以上资金来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区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三、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求
1.压实工作责任。遵循“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的基本原则,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湘人社规〔2023〕1号文件落地落实。人社、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农业农村、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2.依法依规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参保缴费工作。要严格执行湘人社规〔2023〕1号文件确定的工作流程,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身份的真实性、准确性。要落实“全民参保”“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等工作要求,加强宣传引导,优化经办服务,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3.加强征地前置审批和欠费清缴。人社、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费标准、金额以及欠费清缴等相关情况的审查。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呈请省人社厅出具审核意见。上述审核意见和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缴款凭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自然资源部门据此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不予报批征地。自然资源部门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对此前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划拨不到位的,各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制定分期分批缴纳、划拨计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欠费追缴到位。
各区可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国家、省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公安局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永州市审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