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17/2022-0295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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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2022年度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22〕18 号)和《永州市司法局关于持续推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建设法治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行政处罚“三张清单”,按照《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具体规定,结合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行政处罚工作实际,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出台并向社会公布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情形的“三张清单”,供本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执法案件中予以适用。
二、制定依据
本基准是依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18号),将其中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幅度标准单列出来,加以整合。没有增加、创设、更改内容。
三、主要内容
本基准根据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将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具体梳理为六类共83项。其中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类1项,职业介绍类9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管理类16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类22项,社会保险类22项,职业培训类13项。所列清单都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幅度标准一一列出。
四、裁量基准
(一)应当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反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或未举报的;
2.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4.实施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不具有管辖权的;
5.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
6.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定情形,可以撤销案件的,撤销案件。
(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