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民主监督“四结合” 提升政协监督执行力
徐华慧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三大职能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政协工作的一个重点,又是具体实践中的难点。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笔者认为创新民主监督方法,搞好民主监督“四结合”,是提升政协民主监督执行力,增强民主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
一、自主监督与融合监督相结合
政协传统的民主监督方式主要是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虽然自主方便、行动快捷,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如果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与有关单位联合监督,情况就会好得多。从永州市政协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来看,其形式可灵活多样:一是与权力监督单位如人大和党政两办进行联动监督。二是与纪检监察、司法、执法单位配合监督。三是与组织人事等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融合监督。四是与新闻、舆论单位协同监督。五是在政协系统内部的上下级以及各界别、各委室联合监督。六是走群众路线,收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整理成社情民意信息,向党委、政府汇报,来推动监督。实践证明,只要把政协的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就能形成强大合力,聚集更多能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增强民主监督实效。
二、节点监督与全程监督相结合
过去,政协对一件事项的民主监督,大多采用一次性监督或在运作过程中选择1至2个关键点进行监督,很少全程跟踪监督。比如:大会发言是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但有的地方政协大会发言的监督,不同程度存在“委员发言后不直管,领导批示后不实管,部门听完后不太管,大会开完后不急管”的“四不管”现象,致使建议难落实。这种节点式民主监督,虽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连续作用和长期效应相对要差些。因此,对有的重点事项采取节点监督与全程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可较好避免上述状况的出现。近年来,永州市政协大胆创新民主监督方法,积极推进大会发言监督方式的改革,大会发言采用“讲评发言、书面发言、上台发言、即席发言、辩论发言”形式,以及对上一次全会发言所涉及问题的办理落实情况,由一位市政协领导作“点评发言”、一位常务副市长作“回应发言”。这种把上次全会发言监督问题的落实情况,在下次大会上作“点评发言”、“回应发言”方式,通过“一呼一应”、“一唱一和”、“前后贯通”、“上下联动”,使大会发言由委员“独唱”,变成党委、政府和政协“大合奏”,使大会发言的监督收到了非常明显的效果。
相对节点监督来说,全程监督的困难要大些,所花的精力要多些,进行的时间要长些,取得总体性的效果也要久些。因此,一要树立长期作战思想。有的重要监督事项不是一日、二日就能结束,而是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才能有效完结。必须要有耐心和耐力来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二要选好重点监督事项。由于政协所处位置的特殊性和一些实际情况,不可能也无必要对应该进行监督的项目都列为全程监督范围,只能从中选择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进行全程监督。三要精心组织谋划。要认真做好全程监督的计划和安排,并明确专人,明确职责,一监到底,负责到底。把要监督事项的各节点连接起来,按照监督的路线,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四是领导要高度重视。民主监督是非权力监督,主要是通过话语权提出建议和批评,其意义和作用往往不容易被人们所理解。因此,争取党委和政府重视,有关部门支持,被监督对象配合,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现实监督活动与健全长效机制相结合
要搞好政协的民主监督,必须不断创新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一要清理和完善现有规章制度。首先,对已有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对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阻碍民主监督实施的旧框框、旧条文,该废止的依法废止、该完善的修改完善。再是,与时俱进,根据发展需要,制定一些新规定、新要求。当前,应着重考虑将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用制度确定下来,推动民主监督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二要健全机构。如政协内设机构中,现只有提案委员会是专门从事提案监督工作,若条件允许,可尝试在政协机关内增设民主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监督联络委员会,除负责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综合工作外,将政协委员及各界别的联络服务工作归口到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之内。三要努力推进民主监督法治化进程。民主监督的法治化,是人民政协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趋势。国家可尽早出台《民主监督法》,用法律形式规范政协民主监督的目的、原则、内容、形式和程序等。只有把民主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政协组织才能更好地依法实施民主监督。
四、尽责监督与加强自身建设相结合
监督理念再先进、方法再科学、制度建设再精确,都需要人来把握和操作,因此,提高政协队伍素质是搞好民主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执行力的关键所在。一要把好进口关。政协党组要配合党委及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协商选举好委员和常委、正副主席。把有德才、有见地、有建树,能干事、会干事,敢于提看法、建议,善于使用话语权的人员吸收到政协组织中来。二要松开出口处。对经常不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长时间不行使话语权、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或问题较为严重的人,或劝其辞去委员职务,或在换届时不再协商选定为委员,对于问题特别严重的委员要按照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同时,还要积极探索委员任期年限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尝试连任不超过二届或三届,特殊情况任期最多不超过四届。在换届时尽量做到有三分之一左右新老委员交替,以永葆政协活力。三要创建学习型政协组织,造就学习型政协委员。要在创新学习机制和学习方法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全员素养,使全体政协委员既尽职监督,又善于监督、敢于监督;既不缺位监督,又不错位监督、越位监督。
(作者系永州市中青年干部骨干执行力提升研修班学员、永州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