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务员转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转任工作,促进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更好地服务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转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位。
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层次、同一或者相当职级层次的转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转任另有规定的,公务员转任中涉及领导职务和职级升降、领导职务和职级互相转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转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三)公道正派;
(四)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公务员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转任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可以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
各级机关应当统筹规划本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公务员定期转任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转任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转任对象、条件和情形
第六条 转任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转任的;
(二)优化队伍结构需要的;
(三)需要通过转任提高能力素质的;
(四)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五)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转任的。
第七条 转任的公务员应当是在编在岗并依法依规进行公务员登记的人员,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资格条件,具有正常履行拟任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公务员跨地区、跨部门转任的,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学历。转入省直机关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转入市州以下机关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任职年限和工作经历。应当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一般应当在拟转出单位工作1年以上,新提拔职务和新晋升职级的应在现任职务职级岗位任满1年。
(三)年龄。转入省直机关,担任县处级职务或四级调研员以上及相当层次职级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其中省直机关之间转任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担任乡科级以下职务或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职级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其中省直机关之间转任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对本辖区的公务员转任年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四)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为称职以上等次。
因工作特殊需要进行的公务员转任,以及同一主管机关不同部门之间的公务员转任,经拟转入机关党组(党委)研究,按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转任资格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内设机构担任正职满5年或者担任副职、正职合计满8年的,应当转任;在同一内设机构担任副职满8年的,应当转任。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转任;其他在同一内设机构工作满10年的,可有计划转任。因工作特殊需要暂缓转任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前款所称的工作特殊需要,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正在承担重大专项工作,转任可能影响工作顺利推进的;
(二)职位专业性强,本机关暂无其他合适人选的;
(三)其他确需暂缓转任的情形。
第九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转任: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转任的情形。
第十条 乡镇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工作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转任到上级机关。通过定向招录、专项招录、特殊职位招录以及其他因政策倾斜录用的公务员,其转任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或招考时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等要求。
第十一条 从下级机关转任的公务员,原则上2年内不得再转任到其他机关,原由组织选派到下级机关任职或者从乡镇(街道)机关转任到县级机关的公务员除外。
第十二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务员转任,加强公务员培养锻炼,提升能力素质,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对优秀年轻公务员,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应有针对性地安排转任到基层工作,缺乏现任职务两个以上岗位任职经历的有计划地安排转任。积极推进重要部门、重要岗位公务员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第十三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引导和支持公务员转任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或者服务保障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的职位工作。
第三章 转任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同一机关内部开展公务员转任的,一般由本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
(二)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三)办理任免职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机关开展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的,一般由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需要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二)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
(三)征求转出机关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组织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五)转任公示。
(六)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七)办理调动和任免职等相关手续。
同一主管机关不同部门之间开展公务员转任的,可以适当简化程序,由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按管理权限审批和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可研究制定具体办法。以下几种情形仍需按前款规定办理:
(一)省直机关(或垂直管理系统省级机关,均含设在长沙地区的直属单位)及其驻长沙地区工作机构,从长沙地区以外转任公务员的;
(二)垂直管理系统省级机关(含设在长沙地区的直属单位)从驻长沙地区工作机构转任公务员的;
(三)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机关从省直监狱、戒毒所等转任公务员的。
第十六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公务员跨地区、跨部门转任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机关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或者直接提出拟转任人选。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组织考察。
(四)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五)办理调动和任免职等相关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公务员本人申请的转任,机关认为确有需要的,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机关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公务员,一般采取公开遴选或者其他比选择优方式产生转任人选。
省直机关之间公务员转任的,公务员转任进入机关担任县处级职务或四级调研员以上及相当层次职级、进入市州以下机关担任乡科级职务的,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直接考察的方式产生转任人选。机关工作确实有特殊需要的,事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直接考察的方式产生转任人选。
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务员转任,转任人选产生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决定。同一主管机关不同部门之间公务员转任符合适当简化转任程序情形的,转任人选的产生方式可由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按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对拟转任人选组织考察的,应当依据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和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和职位匹配度,突出政治标准,强化工作实绩、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和专业素养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应当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必要时,应当对相关问题作出专题说明。
考察时,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同拟转任人选面谈等方法,听取拟转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和有关资料,加强公务员身份和任职经历合规性审查;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拟转任人选确定后,参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转入、转出机关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需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转任手续的,转入机关应严格按要求提供呈报审批材料,包括转任请示和党组(党委)会议纪要、转任审批表、考察材料、廉政和公示情况、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干部人事档案、档案审核情况表等。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批办理公务员转任时,应当加强与编制、公务员登记、工资审批和干部监督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审查把关。
第二十三条 转入机关应当及时与转任后的公务员进行谈心谈话,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培训,加强关心关爱和指导帮助。
第二十四条 转出机关应当配合转入机关做好拟转任人选考察等工作,如实反映真实情况,提供客观真实反映拟转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等材料,及时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等。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开展公务员转任,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突破编制限额、职数;
(二)不得突破资格条件;
(三)不得违反规定程序;
(四)不得借机突击调整职位或者突击晋升领导职务、职级;
(五)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六)对同一人员不得频繁转任。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转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转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转任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转任决定、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市两级机关通过公开遴选方式从下级机关转任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在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转任或者转任到公务员职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关于公务员转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