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YZCR-2019-01009
永政办发〔2019〕1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切实堵住管理漏洞,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政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以及《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深化前期,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
(一)加强立项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科学论证投资估算。凡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进行直接投资或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除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或市级年度项目计划明确实施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外,投资估算1000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须先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客观、科学研究提出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及绩效评价。财政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后,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组织评估或评审,并报市政府审议决策,未经评估或评审的项目,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决策。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审议决策意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明确项目建设工期(含报建环节),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市政府审定的投资额度,并以此投资估算作为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的依据。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加强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积极推行限额设计。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造价咨询机构,同步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投资概算文本应细化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概算明细,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复。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投资估算的10%,超概10%以内的资金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市发改委审核或审批投资概算时,如发现突破批复投资估算10%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责成调减建设规模或内容、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须根据市发改委审核意见,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重新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确保投资概算不突破投资估算的10%。初步设计概算经审批后,才能进行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等工作。施工图预算必须控制在相应工程费用概算之内;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建设期利息等应在概算核定范围内按规定列支。施工图预算超过相应工程费用概算的不予进行预算评审,退回项目单位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超概算的施工图设计部分不予计算设计费。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即作为安排和拨付资金的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突破。交通建设项目概算审批遵照《湖南省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15〕4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三)强化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严格设计变更和签证管理。一是抓好工程施工的招标管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中标价必须控制在批复的预算(招标控制价)之内。二是强化招投标的合同管理,充分发挥中标价对结算价的约束作用。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中标价和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承包合同价及合同价的调整必须控制在概(预)算内。三是建立严格的设计变更、签证审批制度。杜绝不负责任的设计变更和“先干后变、边干边变、先干后算、先干后批”的现象。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对重大设计变更、签证,建立分级审批和先报批后实施的制度。四是加强建设工期管理。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严格按照市发改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建设工期实施项目建设,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并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结算、竣工验收等,项目结算须在竣工后一年内完成。
二、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政府投资增加依法有序进行
(一)完善概算管理机制。建立概算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项目主管单位的副秘书长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以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专人,组成“3+X”概算管理议事小组,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和商请市审计局参加,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变更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超概算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工程变更累计增加支出超出合同总金额10%的的重大设计变更,由议事小组组织第三方设计单位或专家进行评审。设计变更后投资超概算的,须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单项工程变更造价按《永州市推动项目建设联动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永政办发〔2018〕7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建项目采取现场核查或委托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各有关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发现违规的,及时处罚处置,并将可能引起的概算变化情况告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在资金拨付时,将概算执行情况作为前置条件,对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包括按程序调减建设内容和规模、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强化项目管理等),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继续拨付资金,并牵头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市审计局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违规超概算问题查处。
(三)明确增加投资概算情形。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文物状况等与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结果有重大出入的;因国家和省工程设计规范、取费标准等政策变化或者价格变化对概算影响较大的;因规划调整和国家政策变化,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发生变化,原建设方案需作设计变更的,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需要调整的或因市政府职能部门报市政府批准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调整的。除此之外,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总投资。以上调概情况应在实施前提出申请,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情况紧急特殊的,经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可先实施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因前述原因确需增加投资规模的,须由原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市主管部门核实、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后方可实施:超概算额度<100万元的,报主管副市长审批;100万元≤超概算额度<300万元的,报常务副市长审批;300万元≤超概算额度≤500万元的,报市长审批;调增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不含)且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上的,按永政发〔2018〕5号第41条执行。本办法实施后,不属于可申请增加政府投资的情形而增加投资的,或者不履行增加投资报批程序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受理概算调整申请;财政部门一律不受理投资评审和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申请,对超概算部分的建设资金,不予安排,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四)加强信息公开。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建设管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按照规定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市发改委及负责投资项目各类审批和监管的相关部门,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委关于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一项一码”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的在线监管。项目实施机构或代建单位须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定期报送项目进展信息(开工前按季报送、开工后至项目全部竣工投运止每月报送),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项目投资概算执行情况。
三、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对超概行为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对超概项目进行分类处置。对2018年3月以前审批立项的项目,以批复的投资估算金额替代投资概算金额,概算超原批复10%及以上且超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按要求编制概算调整书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在对调概环节和原因进行分析、划清责任并整改后,再向市发改委报送概算调整申请,由市发改委组织评审核定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决策,其中:超概算20%以上或超概算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落实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后(有关文件抄报市政府),市发改委方可受理调概申请。必要时,由市发改委商请市审计局,报市政府和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对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严肃处理。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完成此类项目概算调整,未按时完成的,按永政发〔201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调概事项;对2018年3月以后审批立项的超概10%及以上或超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的超概,须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后(有关文件报送市政府),市发改委方可受理调概申请。
(二)对引起超概问题的建设单位予以惩戒。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工程内容、变更工程设计、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并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对引起超概问题的中介机构予以惩戒。对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对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现象,导致项目实际投资超概10%以上的,将有关勘察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和评估机构纳入信用永州失信“黑名单”,一年内不得承担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导致项目出现实际投资超概20%以上的,全市范围内通报,三年内不得承担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对政府投资项目出现三次及以上超概算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和评估单位,今后不得参与永州境内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对概算控制不力的代建单位予以惩戒。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主管部门须加强监管,监督代建单位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确保不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如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的,按现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取消该单位3年代建资格,并纳入信用永州失信“黑名单”,同时由代建单位赔付相应超概投资。
(五)对概算控制不力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对超概算问题审查不严、监管不力、控制不当等失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政府(管理区、经开区管委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