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逐步提高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按照2019年省重点民生实事指标任务和全省民政社会救助工作会议要求,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
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440元/月,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33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3480元/年,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195元。
2018年城乡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高于上述标准的地区,应当确保2019年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只升不降。
二、 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019年,全市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7392元/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4800元/年,其中在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不低于7200元/年。
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执行。全护理人员护理费不低于5000元/年/人,半护理人员护理费不低于2500元/年/人,全自理人员护理费不低于1500元/年/人,其中对在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全护理特困人员护理费按10000元/年/人标准发放。对于全自理的,为其购买住院医疗期间照料护理保险后,不再发放照料护理资金。
请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按照提标要求确定本地城乡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足额测算安排所需资金,加快资金拨付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地民政部门要于6月30日前将本地提标文件报市民政局备案(联系人:黄玲玲,电话:8369920)。
永州市民政局 ⠂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扶贫开发办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