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办函〔2017〕10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6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2017年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市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市情调查,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区域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当前我市环境形势,科学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创新引领,开放崛起”和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全市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分三个阶段进行。2017年第三季度至2017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级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永州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唐湘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汤荣石、市环保局局长谭立宏、市统计局局长胡建辉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副局长王宁军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普查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落实相关工作。各县区、管理区、永州经开区要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省、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抓好各阶段普查任务的落实,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五、普查工作要求
1、强化协同合作。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协调和指导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协同合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2、保证普查质量。要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有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3、严肃普查纪律。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4、做好普查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