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省属在永国有企业物业及供水分离移交项目评审的函
  • 2017-08-15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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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110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省属在永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函〔201757号)精神,为推进中央、省属在永国有企业改革,中央、省属在永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及物业分离移交项目,由企业拿出可研报告,由市财政评审中心组织对其工程量及造价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接收方盖章确认后,报我委备案。

此函。

 

 

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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