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中央、省、市的有关部署和永州市全面深化改革目标任务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参照省里和兄弟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我们代拟了《永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请市政府予以专题研究并以政府文件形式印发,以推动完善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体制。
一、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1、三家企业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市委、市政府从2013年起先后向三家市本级投融资平台公司派遣了三名监事会主席。三名监事会主席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对我市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监管经验,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建立了监事会的组织框架,三家企业分别成立了监事会,选聘了兼职监事,并向二级子公司委派了监事。二是建立了监督制度,制定了《监事会工作细则》对监事会的工作进行了细化。三是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参加了公司各类重要会议,开展了专项检查和年终检查,检查了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对公司国有资产变化情况进行了监管,每年向市政府提交了对企业综合性监督检查报告。总的来说,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成立,完善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了企业风险控制制度,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设了一道保险。但由于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起步晚,进展慢,机构不健全,在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政策不配套,至今市政府尚没有出台《永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工作中缺乏规范性文件依据。二是企业监事会没有专职监事,兼职监事大部分是由企业产生,工作中独立性不够。三是监事会无工作经费,所有开支在企业报销,不利于监事会加强监管。四是监事会主席在企业参加年终考核,给监事会主席在开展监督中客观上带来一些顾虑。五是监事会主席编制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不利于稳定监事会干部队伍。
2、市国资委成立了监事会工作办公室。2015年8月24日,市编办根据《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变化及部分单位机构级别调整的通知》(永发[2015]4号)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永编办发[2015]71号),对市国资的职责和机构编制进行了调整,增设了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明确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监事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外派监事会工作方案,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监事会工作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各地出台《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情况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加强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出台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2001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省政府147号令)。我省长沙、湘潭、常德、郴州、邵阳等地、市相继出台相关《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对本地的监事会工作进行了规范,推动了当地监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建议
为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作用,建立健全监事会的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监事会的监督质量和监督时效,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规定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省里的有关部署,结合我市现有三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实际,我们建议:
1、市政府尽快对《永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予以专题研究,并以政府文件形式印发。
2、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人员编制在市国资委编制中单列,由编制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3、监事会工作经费实行单列,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特此请示。
附:《永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代拟稿)
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