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核准永州市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批复的请示”永州市住建局出具的建规〔选〕字第永〔2017〕0075号、建规〔选〕字第永〔2017〕0076号、建规〔选〕字第永〔2017〕0077号、建规〔选〕字第永〔2017〕0078号,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永国土预审字〔2017〕T23号、永国土预审字〔2017〕T24号、永国土预审字〔2017〕T25号、永国土预审字〔2017〕T2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湘政发〔2015〕4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永政发〔2015〕13号)精神,现就该项目批复如下:
1、为了全面完成我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永州市城市提质升级,同意你公司实施永州市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项目。
2、项目建设业主:永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3、项目建设地点:本项目实施范围为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项目文昌阁片区(二期)、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军岭片区(二期)、园林局片区、宋家洲片区(含生资公司片区)(城中村)等四个片区。
4、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项目文昌阁片区(二期)、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军岭片区(二期)、园林局片区、宋家洲片区(含生资公司片区)(城中村)等4个片区改造范围内土地上房屋征收;为园林局片区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小区,包括房屋建安工程及土石方、小区道路绿化、电力、消防、环保、照明、给排水等其他配套设施。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合计为1023411.89平方米(1535.11亩),包括国有土地561312.89平方米(841.97亩),集体土地462099平方米(693.15亩),征收房屋总面积296081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738户,征收涉及人口7062人。
项目采取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两种模式,其中货币安置户2498户,货币安置户征收房屋面积281031平方米,货币安置涉及人口6342人;实物安置户240户,实物安置户征收房屋面积15050平方米,实物安置涉及人口720人。
各地块征收安置情况如下:
(1)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项目文昌阁片区(二期)
片区位置东临九嶷路,南临支路,西临万寿路,北临零陵北路。用地面积111786.43平方米(167.68亩),全部为国有土地,征收户数640户,征收房屋面积47439平方米,征收涉及人口2048人。拆迁户的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安置。
(2)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军岭片区(二期)
片区位置东邻湘江,南临传芳路,西临零陵南路,北临舜皇路。用地面积302270.83平方米(453.4亩),全部为国有土地,征收户数598户,征收房屋面积46183平方米,征收涉及人口1914人。拆迁户的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安置。
(3)园林局片区
片区分为三个地块,地块1东临湘江东路,南临舜皇路,西临湘江,北邻柳禾塘街;地块2南临湘永路,西临湘江东路;地块3南临柳禾塘街,西临湘江东路。用地面积147255.63平方米(220.88亩),全部为国有土地,征收户数500户,征收房屋面积33445平方米,征收涉及人口1600人。拆迁户的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安置与异地新建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户260户,货币安置户征收房屋面积18395平方米,货币安置涉及人口880人;实物安置户240户,实物安置户征收房屋面积15050平方米,实物安置涉及人口720人。新建园林局片区棚改安置小区总用地面积6092平方米(9.14亩),总建筑面积21930.78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8060平方米,配套及物管用房面积2049.88平方米,地下车库面积1820.9平方米,安置户数240户,安置人口720人,并同步建设安置小区道路及水、电、气、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
(4)宋家洲片区(含生资公司片区)(城中村)
片区位置位于宋家洲,四至均邻湘江,被舜皇路分割为南北两个地块,用地面积462099平方米(693.15亩),全部为集体土地,征收户数1000户,征收房屋面积169014平方米,征收涉及人口1500人。拆迁户的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安置。
5、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本项目总投资为142425.96万元,其资金有你单位自筹解决。
6、项目建设的节能、环保、劳动卫生等内容,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7、该项目有关设计、勘探、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由项目法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委托公开招标方式。
8、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请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10、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