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在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和国际经济形势下行的情况下,我市部门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收入水平出现下降态势。为减轻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收负担,激发个体经济活力,永州市地方税务局按照行业分类,对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收入水平进行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对《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永地税发〔2010〕30号)中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了下调,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以公平税收负担,适应“营改增”后相关税收管理机制的变化。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本公告只适用永州市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自然人。
(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以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明确销售不动产(非住宅)、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率为2%;销售不动产(住宅)征收率1%;其余行业征收率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