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ZCR-2017-56001 |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1号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全市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实际,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或临时从事经营、劳务的;
(三)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劳务需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税务发票和委托支付单位代征的;
(四)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的其他情形。
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三、对账务健全和能够提供完整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应采取查账征收的办法,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可依法直接计算应纳税额的,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五、各地同时要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征收管理,督促其建账建制,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
六、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永地税发〔2010〕30号)文件同时作废。
七、本通知由永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6日
附件: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所得项目 |
行业 |
核定征收率 |
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
工业、商业 |
1.5% |
建筑业 |
1.5% |
|
娱乐业 |
1.5% |
|
交通运输业 |
1.5% |
|
邮电通信业 |
1.5% |
|
金融保险业 |
1.5% |
|
文化体育业 |
1.5% |
|
服务业 |
1.5% |
|
其他行业 |
1.5% |
|
财产转让所得 |
转让住房 |
1% |
转让非住房、土地使用权 |
2% |
|
转让其他财产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