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非税收入减免缓征管理,规范和简化审批程序,提升审批效率,促进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统一非税收入减免缓征政策
(一)下列建设项目涉及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全免,证照工本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收费依标准收取,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1、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凤凰园工业园、长丰工业园、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下同)内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
2、永州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园内企业以及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含能源、交通、通讯、科技创新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改等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
3、政府兴办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新建、改建、扩建(含教学楼、科技楼、学生宿舍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4、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含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中心、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敬老院、托老所)以及孤儿院、救助站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项目。
5、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管理的妇幼保健院、疾病控制中心、精神病医院(含公立医院兴办的精神病专科用房)和残疾人康复中心等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
6、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城市、国有工矿、中央下放煤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7、道路、桥涵、公园、广场、风光带等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8、社区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
9、军事设施及涉军建设项目。
10、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涉及缴纳的证照工本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收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依标准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工业生产厂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的工业企业(含能源、交通、通讯、科技创新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改等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
2、永州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园内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改等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
3、高等院校教学用房、图书馆、实验室等教育设施建设项目。
4、财政拨款新建的办公业务用房、技术中心、指挥中心,以及大型文化馆(中心、广场)、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
5、政府兴办的医院门诊楼、住院楼、检验楼等医疗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6、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
7、金融机构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8、社会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类建设项目。
(三)投资建设高档星级酒店和重大商贸物流项目,其主体建筑产权由投资业主持有,没有进行分割转让的,可分别享受以下减免政策:
1、投资建设四星级以上酒店,投资额超过8000万元、不足2亿元的大型物流、大型娱(游)乐场所、购物商场建设项目,涉及缴纳的证照工本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收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依标准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2、投资建设五星级以上(含五星级)酒店,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大型物流、大型娱(游)乐场所、购物商场建设项目,涉及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全免,证照工本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收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依标准收取,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3、房地产等综合开发建设项目,采取出售、出租等形式用于从事物流、娱(游)乐、购物商场等经营的,其项目建设涉及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享受上述减免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缴费。
4、高档星级酒店和重大商贸物流项目,报建缴费手如发现建设过程中,未按项目立项、报建时约定的投资额度、星级标准和规划等要求进行建设的,取消其享受减免政策资格,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减免的规费进行追缴,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四)本规定所设定的投资额均不包括建设项目取得土地的成本。
1、所有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宗地,其成交价款一律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均须在规划报建环节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对2008年4月1日前宗地出让文书中注明成交价款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因政府负责的拆迁安置等遗留问题解决不及时造成延期规划报建的,一律按2008年4月1日财政打捆收费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高层住宅36元/㎡,多层住宅24元/㎡)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款,以兑现“土地成交价款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约定。同时,按项目规划报建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与上述标准的差额部分,补差核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上述原因外,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造成延期规划报建的,须全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对符合条件的“十百千工程”项目、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和市级重点项目,按本规定相关减免条款执行。
(十)对特别重大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决定。
(十一)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要与执收单位签订协议,并确保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否则,由执收部门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追缴。
(十二)同时符合两类或两类以上减免政策的项目,只享受其中一类减免政策。
二、规范非税收入减免缓征审批管理
(一)明确减免缓征政策依据。市级非税收入减免缓征必须严格依照以下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收费界定文件;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二)规范减免缓征审批权限和程序。对建设项目涉及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缓征事项,按照以下权限和程序办理。
1、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减免缓征事项,由缴款人提出申请,执收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2、中央和省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减免缓征事项,由缴款人提出申请,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减免意见,市政府授权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直接进行审批执行。
3、市委、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规定的减免缓征事项,由缴款人提出申请,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调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商有关部门提出减免意见,报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执行。
房地产等综合性开发项目涉及减免缓征的,由市政府协管财政工作的副秘书长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提出意见,报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执行。
(三)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缓征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非税收入减免缓征申请报告;
2、《永州市本级建设项目非税收入减免缓征审批表》;
3、非税收入减免缓征的政策依据文件(复印件);
4、与减免申报有关的其他资料(财政收费窗口告知)。
(四)建设项目非税收入减免缓征审批程序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相关执收部门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公开栏公示非税收入减免缓征项目、政策依据和具体减免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严格非税收入减免缓征工作纪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缓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从严审批的原则。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缓征的具体审核、报批等管理工作。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制定非税收入减免缓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非税收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征造成非税收入流失的,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可相应抵减责任单位的财政预算内和财政专户拨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建设项目报建环节涉及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财政、住建、人防、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未及时足额缴清非税收入的,不得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发放证照。
(四)对减免条件中设定投资额度和星级标准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若未达到设定要求,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免缴额依法进行追缴。
(五)零陵区范围内的非税收入减免缓征政策,由零陵区政府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属于市级非税收入的减免缓征政策及审批管理,一律按照本规定办理。
(六)为确保中心城区非税收入减免缓征政策的统一,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非税收入减免缓征政策一律以本规定为依据。今后,若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确需出台新的非税收入减免缓征政策,可由其管委会提出方案,商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涉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非税收入减免缓征审批管理,由其管委会负责。
(七)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减免缓征工作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在每年开展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及专项审计时,对非税收入减免缓征工作进行审计监督。每年,由市监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在规划报建、竣工验收、产权登记、人防验收、征收减免等环节不认真履责把关,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非税收入流失或重大损失的,进行从严查处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中心城市非税收入减免缓征管理的通知》(永政发〔2012〕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