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件
永 州 市 民 政 局
永人社发〔2016〕41号
关于印发《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
参保缴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 州 市 财 政 局
永 州 市 民 政 局
2016年9月19日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1、参保缴费任务。2017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2、目标管理考核。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层层分解任务指标,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工作职责,确保参保缴费任务顺利完成。
二、管理运行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1、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制定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和相关配套文件,下达年度参保缴费目标任务,督查指导各县区参保缴费工作等。
2、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统筹部署和贯彻落实,下达乡镇、街道年度参保缴费目标任务,筹集个人缴费、城乡重点救助对象参保资助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督查指导本县区参保缴费工作,按规定上缴市级基本医保风险调剂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以及异地联网结算资金等。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下达村、社区年度参保缴费目标任务,参保缴费信息的导出和录入,个人缴费的筹集、审核、上缴,基金收据的领取、发放、审核和缴销,社会保障卡的信息采集、申报和发放,督查指导村、社区的参保缴费、政策宣传、咨询服务等其他经办工作。
4、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信息资料的核实、登记、修改,个人保费的收取和上缴,社会保障卡的信息采集、申报、发放,基金收据的领取、开具、缴销,政策宣传咨询等其他经办工作。
三、参保缴费政策
1、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在本市长期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大学生等(以下简称城乡居民),都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参保方式。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到户籍所在地(外市长期在永居住人员在居住地)所属村、社区参保缴费,在校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所在学校统一收取保费、统一登记造册,到学校所属县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城乡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30%的比例资助,由个人自行缴费参保。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等特困供养人员的参保缴费,由民政部门核定人数,按规定缴费标准,其应缴基金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统一划拨至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收入户。
4、参保缴费时间。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自2016年10月1日开始,原则上在2016年12月31日结束, 为平稳过渡,可延长至2017年2月28日。
四、启动筹备
1、启动大会。各县区应在9月30日前适时召开县乡两级城乡居民医保启动实施大会,传达国家、省、市、县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精神,统筹部署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下达目标管理任务,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2、网络信息系统。各县区要在9月25日前,对本县区县级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中心)的网络信息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确保县、乡两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与市人社局信息中心的网络连接和通讯畅通,确保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安装实施到位和平稳运行。
3、业务培训。各县区要在9月30日前举办县乡两级城乡居民医保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本通知及市级业务培训中的所有公共业务经办流程:人员信息采集录入、保费收取上缴、基金收据管理、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社保卡办理使用等。
4、基金管理。各县区要在9月30日前,明确县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和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同时做好基金收据的计划申报和领取等工作。
五、经办管理流程
(一)人员信息导出
1、各县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应在9月25日前,在新的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本县区参保人员的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2、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应在9月30日前,在信息系统中将所属各村、社区的参保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参保名册)导出打印,同时各乡镇、街道的民政部门将各村、社区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单按村、社区打印,交至各村、社区。
(二)基金收据领发
1、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应在9月30日前,按本辖区城乡居民总户数向县区财政局领取社保基金收据。
2、各村、社区应在9月30日前,按本辖区城乡居民总户数向乡镇、街道财政所领取社保基金收据。
(三)参保登记
各村、社区应根据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对参保名册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信息进行修正,并按照下述方式对本辖区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进行核实、登记、修改、增减变动等。
1、各村、社区在进行参保信息登记时,应仔细核实参保人员的以下资料: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特困供养人员证明资料。
2、各村、社区在核实户口簿时,若发现参保名册上的家庭成员信息与户口簿不一致,应以户口簿为准对参保名册上的成员信息进行增减修改,并与户口簿上的人员信息保持一致:若有参保人员增加的,直接在该户下面的空白栏上填列新增人员的相关信息;若有参保人员减少的,则直接将该参保人员信息划掉;若有新参保家庭的,则在参保名册最后的空白栏填入新增家庭的参保信息;参保名册上若存在同一个户主分多个家庭参保的,应进行并户操作,将该家庭所有参保人员合并到户主(以户口簿为准)名下。
3、各村、社区在核实身份证(或户口簿)时,若发现参保名册上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或户口簿)信息不一致或缺失身份证号码的,应以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准对参保名册上的人员信息进行修改,记录。没有办理户籍或第二代身份证的,应督促其办理后再参保缴费。
4、各村、社区在核实社会保障卡时,应对参保人员是否持有社会保障卡进行记录。没有社会保障卡的,应按有关规定督促参保人员提交相关资料,统一社保卡信息采集,统一申报办理。
(四)保费收缴
1、各村、社区在收取保费时,应认真核实每个家庭成员的身份类别。
2、各村、社区要按增减修正后的参保名册以户为单位整户收取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金。
3、各村、社区在收取保费时,应按户开具基金收据,在基金收据上注明户主及参保家庭成员姓名,并将各成员的缴费金额及基金收据编号记录在参保名册上。
4、各村、社区应定期(具体期限由县区确定)将收缴的保费上缴至指定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5、各村、社区在保费收缴完成后,应将整理后的参保名册、银行缴款单、基金收据、村(社区)级参保缴费汇总表报送至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民政部门和财政所审核缴销。
(五)缴款审核
1、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民政部门和财政所应认真对各村、社区上报的参保名册、银行缴款单、基金收据进行审核,确保有效参保人员总数、缴款总额、基金收据总额完全一致。
2、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在完成村、社区参保缴费资料的审核后,按村、社区上报的参保名册以村(社区)为单位导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参保缴费信息录入。
3、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在本辖区所有村、社区全部完成参保缴费后,应将本乡镇、街道特困供养人员的参保资助资金一次性划拨至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4、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在本辖区所有村、社区全部完成参保缴费后,应将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的所有资金上缴至本县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
5、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在本辖区所有村、社区全部完成参保缴费和信息录入后,应填报乡镇(街道)级参保缴费汇总表(缴费汇总表的数据应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保持一致),连同银行缴款单报送县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6、各县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各乡镇、街道报送的参保缴费资料,确保参保人员总数、缴费总额、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数据完全一致,确认一致后,及时做好待遇开通等业务处理。
(六)在校大学生参保缴费
1、2017年度在校大学生参保缴费,使用新的大学生参保信息导盘系统。
2、高校所属县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应在9月30日前将在校大学生参保信息导盘表导出给各高校。
3、各高校对非本市户籍的学生进行统一收费,并在参保信息导盘表上将学生的相关身份信息完整填录。
4、各高校在保费收取完成后,应将收缴的保费上缴至指定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并将大学生参保信息导盘表、银行缴款单报送至所属县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
5、县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应认真核实学校导盘表人数和缴款金额,以学校为单位开具基金收据。
6、在全市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结束后,高校所属县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再将大学生参保信息导盘表导入系统,完成大学生参保信息的录入。
(七)卡证管理
原城镇居民医保、原新农合的所有卡证只使用到2016年12月31日止,从2017年1月1日起,启用社会保障卡作为城乡居民医保唯一卡证。
六、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日程安排,强化参保缴费完成情况的督查通报,全面实施绩效考核。各乡镇、街道要理顺管理机制,组织协调各方人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参保缴费任务的完成。
2、建立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各县区按每个参保人员不低于1元的标准安排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经费,结合参保缴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等次核拨。具体办法由县区制定。
3、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各县区要根据城乡居民医保事业发展的需要, 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特别是乡镇(街道)、村(社区)经办机构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系统,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顺利开展。
4、加强宣传发动。各县区要充分利用视频、手机短信、宣传栏、宣传标语等媒体整合宣传优势,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参保缴费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