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 2016-04-28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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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42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6]20号),现将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具体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扩大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免征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扩大免征范围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4月20日

 

附件:

扩大免征范围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业部门

1、国内植物检疫费

2、新兽药审批费

3、《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4、《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5、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6、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7、拖拉机行驶证费

8、拖拉机登记证费

9、拖拉机驾驶证费

10、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1、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1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1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1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1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17、计量授权考核费

林业部门

18、林权勘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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