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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冷水滩区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 2017-01-04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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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马坪农业开发区,区直各单位: 

《永州市冷水滩区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永州市冷水滩区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办法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永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永政发[2015]21号)等一系列关于临时救助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我区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办法如下: 
一、救助范围 
(一) 持有本地常住户口、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下列家庭或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符合低收入认定条件的家庭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散居孤儿、特困供养人员分散供养对象、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特困家庭。 
3、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且因法律免责的事由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4、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急难事项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外来人员在本区长期就业和生活、取得当地居住证(暂住证)、有固定住所且家庭应缴社会保险成员均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符合本办法救助范围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原则上不予救助: 
1、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超过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个人除外。 
2、不授权、不配合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或提供虚假证明或现场的。 
3、因参与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性困难的。 
4、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有业不就、好逸恶劳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性困难的。 
5、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且具有赡(扶、抚)养能力而不履行义务造成基本生活暂时性困难的。 
6、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的标准按照保障申请人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的原则确定,每人每月不超过本区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即同一人(家庭)、同一事由,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不超过一次,户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具体分类施救标准如下: 
(一)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指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种),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账、城乡医疗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1、特困供养人员、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当年内自负合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10000元的,按10%比例救助,户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未达到10000元的,不给予临时救助; 
2、城乡低保家庭当年内自负合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20000元的,给予1000元救助;费用每增加10000元,多救助1000元;以此类推,但户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未达到20000元的,不给予临时救助; 
3、城乡低收入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当年内自负合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20000元的,给予1000元救助;费用每增加10000元,多救助1000元;以此类推,但户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未达到20000元的,不给予临时救助。 
以上自负合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其基本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账和医疗救助后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分散供养对象、城市特困供养人员、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和散居孤儿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按每人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标准给予救助,但户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且因法律负责的事由,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按上述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对经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急难事项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另行研究给予临时救助。 
三、救助程序 
(一) 申请受理 
1、依法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①申请书; 
②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③低保、特困供养证或二级以上的残疾证复印件; 
④本人及家庭成员收支情况和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⑤遭遇特殊困难的证明材料(疾病诊断书、事故认定材料、医保报账单、住院发票、保险补偿单、照片等); 
⑥农商银行(信用社)存折本复印件; 
⑦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 
(二) 审核审批 
1、信息核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对象家庭以外的其他对象申请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及时将申请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报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信息核对。但在受理申请之前3个月内已经核对的,可不再重复进行核对。 
2、调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协助下,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进行核查,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内公示3天无异议的,填写《冷水滩区临时救助申报审批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或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批。区民政局根据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核定救助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救助标准在1000元(含)以上,由区民政局按程序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救助金额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区民政局备案。 
4、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应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在5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打卡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确因情况紧急,可直接发放现金。 
五、资金来源 
临时救助要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助的资金 筹集机制。资金来源: 
(一) 区财政按本地人口总数每人不低于1元、市级财政按市辖区人口总数每人不低于0.5元的标准预算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增长。 
(二)从发行的社会福利彩票筹集公益金中,每年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临时救助。 
(三) 从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每年列支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临时救助。 
(四) 上级补助资金。 
(五)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六) 在上级补助及本级预算、提取资金不足时,由区财政调整支出结构,实行兜底发放。 
六、其它事项 
(一)本区内的临时救助实行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区的临时救助工作。区卫生计生、区教育、区住房城乡建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区公安、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区监察、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主要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和小额临时救助审批工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二)对被救助对象提出的申请,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负责地提出核查意见,逐级填写好《冷水滩区临时救助申报审批表》,会同被救助对象的申请材料,一并及时报送区民政局。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权限审批发放临时救助时,也要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凭有效申请材料申批,并打卡发放。对被救助对象要建立档卡,实行台账管理,并每月月底将临时救助情况报区民政局。 
(四)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区民政局根据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向区财政局申报临时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申报计划核拨和预拨资金。区民政局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临时救助实施和资金发放情况,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区财政、区审计、区监察等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五)实行临时救助审批责任制,严格审批管理。受理、审核、审批等环节相关责任人必须在《冷水滩区临时救助申报审批表》内签出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对违反临时救助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资金管理和发放以及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本办法仅限于临时救助资金发放的救助方式,其它临时救助方式和情况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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