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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出台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2017-09-11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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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永州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永州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办法》共1154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供养对象、供养内容、内部管理、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管理服务与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财产管理、法律责任等。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明确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供养服务机构的机构性质。《办法》第2条规定,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为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举办的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的公益性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二是明确了供养服务机构的运转经费。《办法》第47条规定:“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申报,经审核后从县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管理资金必须确保维持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转所必需的人员工资及养老、医疗、工伤等基本保险费、办公费、房屋维修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费和水电燃料费等,并随着物价上涨同步调整提高。”三是明确了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备。《办法》第41条规定:“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和需求,配备工作人员。除院长和财务人员外,一般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分别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四是明确了供养服务机构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的途径。《办法》第21条规定:“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医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医护人员,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日常诊疗服务。不具备设立医务室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协同驻地乡镇卫生院或其他医疗机构为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五是明确了未来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方向。《办法》第8条规定:“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应当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内容。对特困人员数量较多,且现有供养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差、规模小的乡镇,应以乡镇现有供养服务机构为基础,进行资源整合、集约建设;对特困人员数量相对较少,且现有供养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差、规模小的乡镇,可以相邻几个乡镇为单位,规划建设区域性中心供养服务机构。六是明确了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规范。在供养对象、供养内容、内部管理、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服务队伍、财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周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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