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2日上午,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和永州市民政局在永州市民政局机关五楼会议室,举行了《永州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听证会,参加会议的代表有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协三胞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和部分县区民政局特困人员供养股股长、敬老院院长及群众代表,主要围绕农村特困人员服务机构服务管理、相关部门职责、经费保障等内容分别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其中有3名代表对《办法(草案)》部分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另外24名代表提出无异议。听证会后,我局根据听证会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将《办法(草案)》中采纳听证会意见情况汇总如下:
一、吸收及采纳听证代表人意见和建议的情况:采纳了市人社局听证代表人成正的建议,将《办法(草案)》的第四十一条中的“供养服务机构可以设置公益性岗位,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改为“供养服务机构可以设置公益性岗位,解决下岗失业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问题”。
二、对听证代表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答复如下:
1、东安县紫溪市镇敬老院听证代表陈汝银提出要落实工作人员“五险一金”待遇保障的建议。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其主办机关应当保障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相应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在《办法(草案)》第八章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了:“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其主办机关应当保障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基本社会保险。”
2、冷水滩区上岭桥敬老院听证代表人蒋永龙提出要提高工作人员待遇、增加工作人员编制和建议将供养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来管理。根据《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湘民发[2016]50号)第七章第四十条、四十三条规定: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和需求,配备工作人员。一般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分别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配备工作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其主办机关应当保障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相应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在《办法(草案)》第八章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了供养服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待遇。对于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权限的问题,在《办法(草案)》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管理其主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的具体管理,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管理。
永州市民政局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