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凡持有《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永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永州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和《永州市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城乡特困家庭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因患大病个人难以承担医疗费用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均属医疗救助的范围。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个人享受医疗救助原则上一年一次,个人享受补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20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两人以上患大病的家庭享受补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40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交城乡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户口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永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永州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和《永州市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证明其他特殊困难群众身份的证明、证件;
3、当年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资料;
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申请人,需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凭证或补助凭证;
5、单位已报销医疗费的凭证和已享受政府其他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证明;
6、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初审。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人员调查核实、民主评议,予以张榜公示(第一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签出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根据需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救助意见和建议救助金额,报县(市)区民政局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结果第二次张榜公示。
(四)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过基层单位通知申请人。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县(市)区民政局的审批结果第三次张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