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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冷水滩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12-09-21 15:45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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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政办发〔2012〕14号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冷水滩区城乡医疗救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马坪农业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 

《冷水滩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冷水滩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推动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规范医疗救助程序,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构建一站式结算平台,提供优质便捷服务,解决城乡居民因病支付医疗费困难的后顾之忧,控制和减少因病返困、因病致贫的现象,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永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永民发[2009]44号)、《永州市本级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一站式结算平台工作实施方案》(永民发[2011]31号)和《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湘政办发[2012]5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在做好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基础上,全面创新我区医疗救助机制,建立以“资助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五位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为全区城乡医疗救助审批管理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救助机构负责本地医疗救助协调和部分救助工作;社区、村(居)委会受医疗救助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医疗救助工作。 

一、区医疗救助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规划。 

(三)制定医疗救助各项工作制度。 

(四)负责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五)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和医疗机构等基层单位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六)编制医疗救助基金预算,负责基金的管理、使用、结算及发放。 

(七)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及时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八)负责部门之间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 

二、街道、乡镇民政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上级医疗救助工作规划在本区域的落实。 

(二)负责本区域医疗救助机构资格和程序的审查和上报。 

(三)负责本区域报表统计、数据上报、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乡镇负责建立好五保户、低保对象、百岁老人的健康档案和台账。 

(四)指导社区、村(居)委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工作协调。 

(五)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社区、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医疗救助管理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审查、上报工作。 

(二)协助做好资助参合参保的有关工作。 

(三)建立好辖区低保对象、百岁老人健康档案和台账。 

(四)向上级反映本辖区居民医疗救助情况。 

(五)向本辖区居民宣传医疗救助政策。 

(六)定期公示本辖区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情况。 

(七)上级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区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根据医疗救助政策,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指导及监督工作,确保资助参合的兑付,提供与救助政策相配套的优惠措施和优质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城镇医疗救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落实优惠政策,配合做好医保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基金本级财政的预算,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的预算,救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 

第三章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第五条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须持有合法行医许可证明并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卫生局审查合格并由区民政局授牌,方可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我区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按照区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统一结算平台,按照政策制订面向救助对象的减免优惠标准、优惠措施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应承担本社区内的社会救助对象每年不少于2次义诊活动,建立救助对象个人健康医疗档案。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用药的管理,帮助就医的救助对象合理就诊、用药。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诊救助对象过程中利用现代信息手段,认真核对救助对象的身份证明及《农村五保证》、《城乡低保证》,做到人证相符、证证相符。 

第十一条 严禁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各种手段套取、骗取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凡套取、骗取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区民政局应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对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应建立针对救助对象就医、用药明细台账。制定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的优惠政策,与民政部门建立定期审核结算机制。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的基本就医、用药应符合国家关于医保医药管理的规定。区民政局会同区卫生局、人社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医疗救助项目、对象、标准和程序 

第十四条 资助救助 

一、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乡低保对象中特别困难的对象,重点是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一类对象。 

3、农村百岁老人 

二、资助标准:各类对象参合参保的具体人数和标准,由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商定后,报区政府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办理程序 

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的办理程序: 

根据上年度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符合资助救助条件的实有人数,区社会救助局核定后与区合管办、区医保中心统一办理资助救助手续,区合管办和区医保中心负责发放参合和参保的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 门诊救助 

一、日常门诊救助 

(一)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户。 

2、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 

(二)救助标准 

每人每年定额救助200元。 

(三)办理程序 

区社会救助局根据审定的对象汇总、造册,并发放救助金或救助卡。 

二、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 

(一)救助对象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中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腹水、严重的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特大疾病人员,因治疗效果等其它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 

(二)救助标准 

每年由区社会救助局核发1000元的救助金(享受了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的,不得重复享受其它门诊救助)。 

(三)办理程序 

1、救助对象本人或其亲属持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农村五保证》、《城乡低保金领取证》、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存折、患者的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向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冷水滩区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 

2、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审核后报区社会救助局审批。 

3、年终一次性发放救助卡或救助金。 

三、特殊门诊救助 

(一)救助对象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中患有脑溢血、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心、肾、眼、N)、内风湿性关节炎、障碍性贫血、冠心病、红斑狼疮、肺气肿、哮喘性支气管炎、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慢性病,因治疗效果等其它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 

(二)救助标准 

每年核发500元的救助金(享受了特殊门诊救助的,不得重复享受其它门诊救助)。 

(三)办理程序 

1、由救助对象本人或其亲属持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农村五保证》、《城乡低保领取证》、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存折、患者的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向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冷水滩区特殊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 

2、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救助机构审核后报区社会救助局审批。 

3、年终一次性发放救助卡或救助金。 

第十六条 住院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百岁老人和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中患尿毒症、恶性肿瘤、白血病、重度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等大病的对象。 

2、农村儿童白血病、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按湘卫签发【2011】3号文件实施。 

二、救助基数 

参合或参保人员救助基数=病人住院医疗总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医疗费不予报销的自负部分-医疗机构优惠减免。 

未参合或未参保人员的救助基数=病人住院医疗总费用-医疗机构优惠减免。 

三、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 救助比例(按救助基数) 

乡镇卫生院 

公立社区医院 区级定点 

医疗机构 市级定点 

医疗机构 市外医院 未参合或 

未参保 

城乡低保对象 80% 65% 55% 30% 15% 

农村五保 城市三无人员 百岁老人 100% 100% 90% 

住院救助金额最高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患本条救助对象第一款病种的对象自负费用在50000元以下的按住院救助比例实施救助,最高救助5000元,自负费用在50000--100000元的,最高救助10000元,自负费用在100000元以上的最高救助为15000元,尿毒症患者透析自负费用按住院医疗救助的比例实施救助。 

计划生育家庭中的低收入家庭人员因病住院的,经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审核批准,可参照低保对象标准给予救助。 

四、办理程序 

住院救助对象持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农村《五保供养证》、《城乡低保领取证》、《百岁以上老人长寿健康补助费领取证》、低保、五保对象银行存折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医院根据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出院结算时,按标准给予救助。享受了住院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不再享受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和特殊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市外医院住院的,在农合或医保报账后,持报账结算单原件、医院诊断书复印件、住院发票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明、家庭户口复印件、低保或五保存折复印件、低保领取证复印件、五保供养证复印件等社会救助机构规定的材料到区社会救助局申请、审核、救助。 

第十七条  临时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以外的其它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大病住院治疗,自负部分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对象。 

二、救助标准 

按照困难程度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原则上每年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全区每年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10%。 

三、办理程序 

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由本人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调查核实签具意见,并提供疾病诊断书、医疗发票(或农合医保报销凭证)原件、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在医疗救助机构指定银行的存折,填写临时医疗救助申请表,报区社会救助局审核审批。 

第十八条 慈善救助。 

慈善医疗援助是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由区慈善会从慈善募集款中安排资金用于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为当年经住院医疗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仍然巨大,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一次性慈善医疗援助,救助标准视慈善募集资金情况确定。 

第五章 资金筹集、结算、支付和监督 

第十九条 资金筹集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各级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 资金结算和支付 

(一)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的结算和支付 

1、区社会救助局每年年底汇总全区门诊救助对象,并计算出救助金额。 

2、区财政局依据区社会救助机构提供的名册及汇总金额将资金拨入民政发放户。区民政局计财股将救助资金直接通过商业银行发放到救助对象救助存折或《门诊医疗救助卡》。 

(二)住院医疗救助资金的结算和支付 

1、凡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一律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定点医院凭市、区社会救助机构认可的结算凭证,定期与市、区社会救助机构结算,财政部门根据结算依据,将救助资金直接划拨给定点医疗机构。在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四款办理审核、结算、救助手续。 

2、区社会救助局录入发放网络,通知乡镇、街道按要求公示。 

第二十一条 资金监管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区民政、财政、审计、监察、卫生、人社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其中,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初向社会公示上月本医疗机构接诊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情况,区社会救助局每季度第一个月将上季度各乡镇(街道)的住院救助、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对象名单发至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公示,乡镇(街道)分发到救助对象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有:救助对象姓名、性别、年龄、类别、所在村(居)委会、病种、治疗费用、救助金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2年9月20日起施行。原《永州市冷水滩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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