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粮湘联〔2017〕98号
各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市(州)、县粮食局,农发行二级分行、省分行营业部,相关县级支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湖南省启动2017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7]156号)精神,现就我省落实2017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及做好早籼稻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高度重视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
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国家稳定粮食市场、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的重要举措。在预案规定执行期内,当收购价(国标三等到库价,下同)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格时要求启动预案,在收购价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格以上时则要求停止收购。各有关部门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涵,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政策意识和责任意识,既要将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又要维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切实把各项政策、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确保收购粮食数量真实和质量良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严格按照《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附件1)的要求,指导督促指定收储库点不折不扣地执行好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二、严格执行政策要求,严把最低收购价启动和停止关
各指定收储库点要全面、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按《预案》要求实施收购。2017年最低收购价指定收储库点实行“一次申报、分区域分批次公布指定库点启动”的方式。为合理利用仓容,确保有序收购,指定收储库点原则上按照先中储粮直属企业、其他央企和国有独资地方粮食企业、其次国有控股地方粮食企业、再次其他性质企业依次顺序审批启动收购。收购启动前,中储粮直属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共同督促指定收储库点做好仓容、设施设备、检化验仪器、“一卡通”系统配备、人员等准备工作,并对指定收储库点进行空仓核验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验收,对于民营企业还要对抵质押、推荐函、担保、派驻人员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达标的方可启动收购,审核不达标的坚决不能启动收购。近三年在执行国家政策性收储、出库过程中有劣迹的企业,一律不得启动最低收购价收购。
根据当前各级储备粮轮换收购进度,结合当地区域内农民待售余粮情况,本次先行启动两批,第一批启动库点从8月16日起至9月30日,第二批启动库点从8月20日起至9月30日,当早籼稻收购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本次下达的指定收储库点按照早籼稻最低收购价在库内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8月16日(第二批启动库点为8月20日)以前和9月30日以后收购的早籼稻和预案执行期间高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不得计入最低收购价粮食范围(第一批指定收储库点见附件2,第二批指定收储库点另行公布)。对于本次下达的指定收购库点未覆盖的地区当市场收购价格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时,由当地中储粮直属库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向中储粮湖南分公司、湖南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南省分行申请启动最低收购价收购,经批准后在指定区域下达后续指定收储库点启动最低收购价收购。审批启动的指定收储库点名单和各级储备粮轮入企业名单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并向社会公布。对于仓容偏紧的中晚稻产区,为确保中晚稻收购仓容,已批准启动并准备作为边收边调跨县集出的早籼稻指定收储库点要积极通过跨县集并将收购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及时转移至仓容相对宽松的地区,避免出现早籼稻占用仓容过多导致中晚稻无仓启动收购的局面。已批准启动的地区当市场收购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应自动停止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严格执行质价标准,确保国家、农民利益不受损
各指定收储库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稻谷》(GB1350-2009)国家标准的宣传,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在售粮前进行整晒,交好粮、卖好价,增加售粮收入。批复同意启动的指定收储库点必须配备并使用质量检测设备和清杂整理设备,原则上要达到“两清、两吹、多扫”,根据来粮质量情况确定是否增加清理次数,必须确保入库粮食质量合格,未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收储库点一律不准启动收购;即使已经启动收购的收储库点,配备了相关设施设备但未按要求使用导致入库粮食质量不达标的,一经发现,将严格按《预案》精神,责令其停收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收购的不达标稻谷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收回所收粮食资金以及相关费用,同时取消其最低收购价收储资格。各指定收储库点必须对一线收粮检验人员进行国家质量标准知识和操作培训。对于非标准品早籼稻,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规定进行增扣量,对水分、杂质等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必须经过整理达标后方可入库储存。等外早籼稻和非2017年生产的早籼稻,不属于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不得作为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中储粮直属库、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共同加强对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收购的监督巡查和质量监控,收购中不得出现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以及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放宽质量标准收购、超标稻谷未能整理达标入库等损害农民和国家利益的行为。
四、严密组织,做好早籼稻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
各级农发行要认真做好早籼稻收购资金计划安排的组织供应工作,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一)加强早籼稻最低收购价贷款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各指定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所需贷款,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库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各级农发行要提高办贷效率,提前做好收购贷款审批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贷款,保证收购资金供应。
(二) 按规定标准发放贷款。农发行按照每百斤早籼稻收购价款130元(中等,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2元/百斤)和收购费用2.5元/百斤(指收购环节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整晒费、入库费和县内集并费用等)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中储粮直属库按2元/百斤标准向委托收储库点拨付收购费用,委托收储库点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三)加强收购资金支付结算管理。中储粮直属库作为承贷主体要保证收购资金供应,原则上实行非现金结算,按照“一次审批、多次贷款”的原则申请贷款。所有收购粮款均由承贷中储粮直属库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支付给售粮人。各级农发行与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严密监控各环节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资金管理,杜绝“打白条”行为,确保库贷挂钩、账实相符,防范资金风险。
(四) 积极支持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鼓励和支持有收购和贷款资格的各类收购主体随行就市收购自主经营粮食,农发行在严格落实封闭运行管理措施、防控市场性收购风险的前提下,按政策规定和贷款条件积极给予支持。
五、规范操作,统一收购凭证和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各指定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粮收购必须通过“一卡通”系统,并使用由中储粮湖南分公司统一印制的收购入库凭证。
各指定收储库点的收购进度需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具体报送办法为:中储粮直属企业外的指定收储库点每日上午9:00前将前1日收购进度上报对口承贷和监管的中储粮直属库。中储粮直属库汇总本企业及监管指定收储库点收购进度后于上午11:00前上报中储粮湖南分公司。各指定收储库点要每5日(逢1日、6日)将实际收购进度同时抄报所在地的市(州)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各指定收储库点要准确、及时、实事求是地上报最低收购价粮收购数量,不得瞒报、虚报和漏报。
六、严控风险,确保政策落实和储粮安全
(一)规范收储行为。各指定收储库点必须严把收购质量关,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等级差价和水杂增扣量办法执行,不得收购“人情粮”、“关系粮”。严禁以次充好、以陈顶新等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质价政策,不得人为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得采用价外加价、运费补贴、大户奖励等方式抬价抢购扰乱市场。鼓励采取预约交粮等方式组织农民有序交粮。中粮、中纺、中航工业3家央企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推荐的1-2家地方国有骨干企业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粮食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6]106号)和《委托收储协议》要求,规范租赁行为,租赁费用要与中储粮直属企业租仓标准基本一致,并落实抵质押担保风险防控措施,切实做到“自收、自储、自管”,对收储履行第一管理责任,收购期间派驻人员不得少于5人,收购结束进入保管期后派驻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同时,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派人进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二)规范运用收购“一卡通”系统。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所有库点,必须安装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并规范使用,严格收购业务流程。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要加强对各层级人员的操作培训,确保通过系统的规范运行,防控各环节风险。“一卡通”系统的技术支撑和设备维护由中储粮湖南分公司协调设备提供商浪潮公司和相关配套设施单位提供保障。收购系统要求售粮人的人员信息与银行信息相匹配,并要做到持证、持卡售粮,为便于农民顺利交售粮食,中储粮直属企业和指定收储库点要通过多方渠道提前做好售粮宣传和引导,统一制定库区粮食入库操作流程和公告,确保农民有序、快捷售粮。为避免因系统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农民无法售粮,相关单位要提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收购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按照中储粮总公司《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操作规范》(附件7)有关要求执行。
(三)严格落实有关风险防控措施。一是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收购启动前,地方国有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要根据仓容和预计收购量按照20元/吨标准向中储粮直属库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能足额交纳的可从收购费用中抵交。中储粮直属库要将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专项管理,待委托收储库点所收储粮食全部顺利出库、且县(市)联保责任履行完毕后退还履约保证金。中央企业的直属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的,可免交履约保证金,但企业总部要出具统一的担保函,承担连带责任。为强化委托收储库点责任,降低企业因擅自动用、丢粮坏粮给国家造成损失,从今年收购的最低价粮开始,除实行总部担保的中央企业的直属企业,其他委托收储库点须按照每储存一年10元/吨的标准追加履约保证金,存入专户,并实行市、县联保,否则不予启动收购。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中储粮直属库落实履约保证金收取等工作。二是实行抵质押和担保。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推荐的1-2家地方国有骨干企业的租赁库点除了要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荐函和按要求交足履约保证金外,还必须由负责推荐的地方政府指定当地企业提供第三方资产抵押、质押担保;承担委托收储的非国有粮食企业要提供不低于其预计收购粮食数量之价值的有效资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第三方担保必须采用资产抵押、质押的担保方式,严禁采用保证的担保方式,禁止关联企业(个人)间的互保,严禁以中央事权粮油进行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担保财产的价值总额不得低于资金债权或者粮食物权价值总额,抵押担保业务以及权利质押业务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分公司审查备案,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为确保担保财产和担保合同等的合法性、有效性,办理担保事项须经分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查(操作流程见附件3,抵押、质押合同样本见附件5)。三是实行县(市)联保。预案启动前,中储粮直属库要与委托收储库点(不包括中央企业和非国有粮食企业)在市(州)或县(市)粮食局监证下签订联保合同(合同样本见附件6)。对地方国有委托收储企业(含该企业按规定租赁库点)在收购、验收、保管、出库过程中因数量短少、质量不符造成损失,或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的,先用委托收储企业的所有履约保证金和政策性粮食的收购费用进行赔付,不足部分从全县(市)范围内其他委托企业的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属湘西州、怀化市、邵阳市、张家界市的委托收储企业,如全县(市)不足以抵扣的,从全市(州)范围内其他委托企业的履约保证金中抵扣。通过以上办法赔付后仍不足以抵扣的,不足部分由市(州)(特指湘西州、怀化市、邵阳市、张家界市)、县(市)范围内委托收储企业补交履约保证金解决,若委托收储企业拒不补交,中储粮直属库在保证委托收储企业正常保粮费用开支的前提下,按一定比例从保管费用中暂扣,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是共同签订收购、保管合同。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收购结束后,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及时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相关依据。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委托收购和保管合同上签章。五是共同组织验收。收购结束后,中储粮湖南分公司、湖南省粮食局和农发行湖南省分行要成立由三家组成的验收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和“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验收。正式验收以前,中储粮直属企业要按“满一仓、验一仓”的原则及时组织预验收。正式验收时,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其租仓库点和中粮、中纺、中航工业3家央企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推荐的1-2家地方国有骨干企业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购的粮食数量、质量,由中储粮湖南分公司组织验收;委托收购企业收购的粮食(不含其租仓收购部分),数量由中储粮直属库、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验收,质量由中储粮湖南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局和农发行湖南省分行共同指定的湖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测中心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中储粮湖南分公司质检中心同时开展抽查。中储粮湖南分公司、湖南省粮食局和农发行湖南省分行要在预案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将质量验收结果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六是共同纠正违规。对于有以次充好、以陈顶新、先收后转、“转圈粮”以及未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价政策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指定收储库点,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收购,责令其收购的稻谷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由中储粮湖南分公司、湖南省粮食局和农发行湖南省分行共同负责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取消其最低收购价收储资格,收回企业不当得利,上交中央财政,并列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 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中储粮湖南分公司、湖南省粮食局和农发行湖南省分行对最低收购价早籼稻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共同负责,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制度。各中储粮直属库、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建立联合监管责任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对委托收储库点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推荐的1-2家地方国有骨干企业租仓库点行使监管责任;中储粮湖南分公司重点对自有及租仓库点和中粮、中纺、中航工业3家央企的直属企业及其租仓库点行使监管责任。确保最低收购价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国家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五) 关口前移,严防以陈顶新和“转圈粮”。各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强化政策风险意识,严防“转圈粮”进入今年的最低收购价粮库存。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对收购过程中超收储能力等异常问题要及时核查,对查实收购“转圈粮”的各类委托收储库点和交售“转圈粮”的售粮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相关部门和指定收储库点要加强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宣传,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最低收购价质价政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沟通,密切关注早籼稻市场价格变化,为广大农民和粮食经营企业提供可靠的信息服务,合理引导市场预期。预案执行期间,各承担中央和地方储备早籼稻轮入任务的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储备粮轮换收购的托市作用,优先做好储备粮食的轮换收购,在有储备粮轮入任务的地区轮换收购基本结束再启动最低收购价收购。各级储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协同协调,按照全省“一盘棋”的要求合理储备布局,避免在局部区域收购任务集中导致出现抢购问题,切实做到有序收购。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各类粮食经营、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组织外销和供应市场。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由国家有关部门择机通过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
八、加强舆论引导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强化领导,把新闻舆论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增强做好舆论工作的敏感性、主动性。要加强同地方主流媒体联系,积极开展正面宣传报道,做好政策解读和一些热点问题回应,及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对涉及托市收购的新闻宣传事项,要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要健全舆情监控、研判、应急响应机制,新闻信息发布要统一口径、认真把关、指定人员发布;涉及全局性重大敏感问题的信息发布,要及时报上级审核。新闻发布活动、发布人员和口径由全省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领导小组审定。
九、切实加强对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四个共同”机制,认真做好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建立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预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既要杜绝“真卖粮难”问题发生,也要防止“假卖粮难”假象导致倒逼不符合条件收储点违规启动收购现象的出现。
附件:
1、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2、2017年湖南省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第一批指定收储库点名单
3、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担保法律事务操作指南
4、2017年国家最低收购价早籼稻委托收购合同
5、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担保合同
6、联保合同
7、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操作规范
中储粮湖南分公司 省粮食局 农发行湖南省分行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