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ZCR-2014-00020
永政发〔2014〕1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市级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服务,拓宽“三农”融资渠道,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民创业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长银发〔2013〕45号)、《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土地流转的实施意见》(永发〔2013〕18号)、《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永发〔2014〕1号)精神,现就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落脚点,切实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农村信贷方式创新,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有效扩大农村担保物范围,激发农民创业热情,推动全市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以合法、安全、高效、有序为原则。
二、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条件、用途及额度、期限和利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其依法获得并由各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服务站)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地下)附着物等设施作为债务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得,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一)申请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信用良好;
2. 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具备持续生产能力且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种养业、现代休闲农业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业项目;
4. 其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投入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50%;
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取得,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6. 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7. 对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必须参加农业保险(约定条款中载明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
8. 流转土地经营权符合抵押登记条件。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种子、种苗,购置农机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基地冷藏库、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设备、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款来源、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的最高额度。贷款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所需投入资金的50%,或不超过借款人认定的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评估价值的60%。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产品生产周期和流转土地有效期限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合同到期日原则上应早于承包经营期限。对日常生产经营和农业机具购买需求的,提供1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1年至3年期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基地冷藏库、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设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可提供3年期以上农业项目贷款支持;对从事林木、果业、茶叶及林下经济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贷款利率和期限确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本息的偿付周期,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林果种植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贷款到期后适当展期。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大局出发,根据市场化原则,综合调配信贷资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要充分利用国家发展农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尽量减轻贷款人的利率负担。对于地方政府出台了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以及通过抵押或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等优惠政策且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其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
三、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方式、程序和监督管理
(一)贷款方式和程序。已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经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借贷双方评估协商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后,按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的有关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合同。借款人持有关资料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在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拿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后,依照合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二)抵押价值的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流转价款、租金实际支付剩余期限、流转土地所从事的产业、地上(含地下)附着物等设施的投入及预期收入等因素,流转价款按设定抵押时的同类土地平均交易价格进行确定,地上(含地下)附着物等设施按实际投资额确定。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价值确定时,由贷款人会同具备资质的评估中心或中介机构,对申请借款人流转的土地及其地上(含地下)附着物等设施,依据有关合同和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具体抵押价值在评估的基础上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的60%。
(三)抵押登记。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必须进行登记。各县区(含管理区、开发区,下同)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登记部门。抵押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抵押物监管与处置。借款人应加强对抵押物的监管,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如造成贷款风险的要及时追加其他担保。
当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应依法及时进行处置。对抵押的土地流转经营权及附着物,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一是转让。贷款人依法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使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二是变更。贷款人依法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使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变更方式,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性质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三是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协商的基础上,可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是诉讼。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土地流转经营权时,贷款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五是其它合法形式。
四、拓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本意见,制定符合涉农主体实际需求的操作流程和实施办法,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向县区、乡镇倾斜,不断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要探索建立适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信贷管理制度,加强与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正确处理好有效增加专项信贷投放和防范信贷风险的关系。在符合本机构信贷制度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贷款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规模。要积极创新农民个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机构”、“公司+基地+农户”、农户自主联合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
五、加快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贷平台
各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农业和金融业的特点及运行规律,探索建立方便金融机构拓展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贷业务、有效控制信贷风险,贴近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民、农业企业实际需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贷平台。
(一)加快推进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配套改革。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尽早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尽快建成市、县区、乡镇、村四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体系和县区、乡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产评估中心和土地流转信用协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提供基础保障。
(二)建立符合农业实际的信用担保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建立符合农业实际的信用担保体系,并争取设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贷款担保基金。市、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政府出资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专业担保机构,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大力开展农业保险,推动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户贷款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补偿机制,提升信贷支持农业的积极性和整体效益。
(三)建立健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完善农户和农业企业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对诚信用户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化、额度放宽、服务优先和利率优惠等政策。对有意逃避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实行通报、停贷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会议、村务公开栏等多种方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调动农民自主创业积极性。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切实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