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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 2016-05-06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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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0001-0302-2016-018

江政办发〔201631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便民服务中心,江华国有林场,江华经济开发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16

江华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省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县稳步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县市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24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县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稳步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实施范围

全县县城城区规划外所有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268所(含沱江镇第五小学、竹园寨九年制学校)。

三、营养改善方式

(一)供餐模式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倡导采取向1-3家社会餐饮企业(供应商)购餐方式进行。即每天在课间休息时间由供餐企业向学生发放牛奶、熟或卤鸡蛋、熟肉食品、水果等营养加餐食品,以营养加餐形式给学生改善营养。

(二)工作流程

企业供餐模式的基本工作流程:公开招标集中采购运输管理库存管理领取发放食用管理。

1.公开招标。县级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营养改善计划供餐企业(单位)推荐名单,组织招标。并将招标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具备准入要求的企业,严禁参与招标。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为学生供餐

2.集中采购。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确定供餐企业和供餐食品品种、单价及资金结算方式后,实施集中采购,营养加餐食品按月配送到校。采购合同一年签订一次。

3.运输管理。①由供应商负责直接将营养加餐食品运输至完小以上学校(村小教学点由其教师到中心校或完小领取)。供应商的运输方案及计划需得到营养办确认后方可施行。供应商必须确保车辆专门用于营养加餐食品运输,不得同时运输其他货物。②原则上采用一月一送的方式,确保营养加餐食品安全。③各学校在新学期开学前半个月向营养办上报供餐计划(上课天数及学生人数),并于每个月25号前向营养办上报次月计划,营养办汇总上报给供应商,供应商将按供餐计划在规定时间内给各学校发齐货。④营养加餐送到学校后,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当场清点并填写《营养加餐食品配送登记表》,由学校及供应商各存一份并由供应商提供给营养办备案,运至学校的运输费用由供应商提供(包括村小教学点到完小中心校的运输费用)。

4.存储管理。①各学校必须为营养加餐食品的存储开辟专用的存储库房(教室或仓库)。②存储库房需保证干燥、通风、防潮、防鼠等要求,避免与营养加餐食品之外的物品一同储存,营养加餐外包装箱的摆放应离墙离地各15cm。③各学校应指派专人对营养加餐食品进行验收(清点营养加餐食品总数量、保质期以及包装是否完整,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④库存营养加餐食品由专人进行管理,禁止闲杂人员接触营养加餐。⑤管理人员需建立专用登记表,每天对营养加餐食品进出账目进行登记,并盘点库存数量。认真填写完整的《营养加餐食品库存登记表》,由学校保存原件备查。⑥管理人员对每天可能发生的因疑似质量问题的营养加餐食品退换进行登记,填写《营养加餐食品退换登记表》,由学校保存原件备查。退换的营养加餐食品按和供应商协商的办法另行保管处理。⑦发生营养加餐食品退换后,管理人员应和供应商及时沟通协商,以便在下次供货时补发。

5.食品领取。①营养加餐食品领取由各班班主任及指定学生负责领取,领取时需在《营养加餐食品班级领取登记表》上签字,由学校保存原件备查。②每次只能领取当日的营养加餐食品数量,不得一次领取一天以上的营养加餐食品。③如有学生请假、生病等情况,应按实际到校学生数量领取营养加餐食品。④各学校应规定统一的用餐时间,并按时发放营养加餐食品。⑤仓库管理员应注意每日发给每班学生统一口味的营养加餐食品,但每周内应注意口味的轮换。⑥营养加餐食品每天发放到学生手中时需由班主任老师和学生代表(班长)在《营养加餐食品班级发放表》中签字确认,由学校保存原件备查。

6.食用管理。①班主任老师应现场组织学生食用营养加餐食品,避免学生将当日的营养加餐食品带出学校。②饮食注意事项:A、饮用时间应在在早餐或课间,避开午餐。B、先使用鸡蛋后饮用牛奶。C、使用注意事项:一洗;在分发食品之前组织学生进行先洗手,然后再组织发放。二看;教会学生在拿到食品时先看保质期、生产日期、看生产厂家,看是否有QS认定标志,看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涨包、漏汁现象,确认没有问题后再打开包装。三闻;打开包装以后,先闻有无异味。四尝;确认无异味的蛋奶,再小口品尝味道,若有酸味、苦味等异味就不能食用,立即报告班主任找管理员调换。五食;吃时要细嚼慢咽,小口小口地吃,切忌狼吞虎咽。③营养加餐食品外包装应在食用完毕后统一回收处理。④危机处理:A、如学生在食用营养加餐食品后发生腹痛、腹胀等身体不适,学校负责人应尽快判断是否属由于乳糖不耐引发,并立即按《营养加餐食品使用规范以及注意事项》中的相关处理办法进行应急处理,同时立即通报县营养办负责人。B、如超过5名以上学生食用营养餐后引发身体不适,校长应于事故发生的2小时内上报营养办负责人。营养办负责人应于接到信息的1小时内上报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将根据具体的事故原因进行应急处理。

(三)供餐指导

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度,按照随机抽样原则,按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供餐种模式将小学和初中进行分类,各类学校分别抽取30%小学和初中作为常规监测学校,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加强营养健康教育,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

四、资金来源及专项资金使用

奖金来源: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按照义务教育学生每人每天4元、每年200天的标准全额划拨,专户管理。县人民政府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

资金使用:各学校在新学期开学前半个月向县营养办上报次月供餐计划(供餐天数及学生人数),并于每个月25号前向县营养办上报次月计划,县营养办将各学校上报数汇总后交供应商,供应商根据上报数配发货物到各学校(村小教学点的统一配送到中心校或完小,由完小或中心校再配送到学校)。每月由供应商将各学校的签收单上传到县营养办,作为货物结算依据。县营养办将供应商提供的每月具体的供货单和发票(营养供餐食品的品种及单价由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通过统一招标核定)进行审核无误后,交财政报账,结算货款给供应商。

五、主要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为扎实推进我县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成立江华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规划、组织、协调与指导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局局长兼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3人,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和统筹协调全县学生营改工作。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民心、民生、健康工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学校配备营养办专职工作人员1名,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落实责任,采取可行措施,大力推进辖区内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有效实施。

(二)明确职责。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建立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成立各级领导小组,明确各级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1.县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地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因地制宜地选择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本地区学生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

2.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和运行经费,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3.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对营养加餐食品安全检查。

4.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费用减免政策;要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乱收费行为。

5.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技术上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实践活动。

6.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监督管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处理消费投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负责对供餐企业食品生产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负责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企业供餐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制定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中小学校长、供餐企业及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

7.卫计委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调查处理,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8.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对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

9.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调查,确保资金安全。

10.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对社会舆论进行积极正面的引导,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11.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2.学校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落实。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好学校库存室等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农村中小学校校长要承担起对辖区内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的监管职责,加强对片村小和教学点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13.学生家长要切实履行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积极参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有关管理和监督工作,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卫生习惯等养成教育。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学生,学生家长应及时告知学校,并做好防范工作。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制定《江华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出标准、管理要求等,切实加大投入,落实工作经费和运行经费,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2.制定《江华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从食品采购、质量检查、食品储存、食品加工、食品留样等方面强化管理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3.制定《江华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企业招投标办法》,明确供餐企业的准入条件、准入程序、退出机制、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4.制定《江华瑶族自治县学校成品食品及食品原材料供应商管理办法》,明确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采购、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等方式,建立健全供应商准入制度,明确招投标条件与原则、采购数量和要求、供货时间与付款方式,每年定期公布集中采购、定点采购供货企业和单位名单,定期组织招标采购工作。招标采购供货协议要一年一签,正式文本要对外公布。

5.制定《江华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籍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依托全省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6.制定《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急事件处理办法》,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明确应急事件处置和信息报告与发布程序,规范营养改善计划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内容,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扎实推进农村营养改善计划的有效实施。

7.制定《江华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督查方案》,建立营养改善计划常态化监管机制,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8.制定《江华瑶族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办法》,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保证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

9.制定《江华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方案》,明确监测时间、监测指标、评估内容和方法和质量控制要求,督导和评估监测学校学生营养改善状况,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学生营养健康状况改善的效果。

10.制定《江华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考核方案》,明确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规范评分操作;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促进我省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实施。

(四)严格规范管理

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的准入条件,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供餐企业,与中标供餐企业签订《学校学生供餐委托经营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饮食卫生、质量、价格等要求。各相关部门及学校加强对供餐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监督企业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对供餐企业违法违规和违反供餐合同的行为,学校要及时上报县级学生营养办,停止其供餐资格,将其清退出供餐名单;触犯法律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强化食品质量与安全

1.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制。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县教育局要向县人民政府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全县中小学校向县教育局签订责任书,学校工作人员向学校校长签订责任书,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坚决防止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保证学生健康安全和教学秩序稳定。

2.完善食品安全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结合学校实际,针对营养改善计划所需食品的采购招投标、配送等环节,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供餐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粗加工、烹调加工、分餐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商和供餐企业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查处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逐级逐校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

4.加强食品安全培训。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指导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六)强化监督检查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促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参与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客观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加强宣传引导

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宣传科学营养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推进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营养改善计划深入人心,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学校也要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家长和学生深刻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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