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金融办和省工商局于今年3月16日印发了《关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湘政金发〔2017〕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省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目前我省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超过500家,管理资金规模超过3000亿元,长株潭地区已成为全国较为有名的私募股权投资活跃区域,涌现出了高新创投、招商湘江、湘投高创投、海捷投资等一批优秀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但是,与浙江、江苏、山东、福建、重庆、武汉等省市比较,我省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在政策扶持、平台建设、登记注册、备案监管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距。特别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以来,全省各地都暂停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注册,民间投资呈下滑趋势。
根据我省《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精神,为规范和发展我省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有必要尽快制订促进我省私募股权基金业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为促进我省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发展, 有效预防金融风险,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联合制定并下发了《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定义进行了界定。近些年,从中央到地方,关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天使投资侧重于被投资对象的生命周期处于企业发展早期,一般投资金额不大,投资者也是个人居多。风险投资侧重于说明这个行业投资的不确定性非常大,损失的可能性很大,带有很大的风险性。创业投资强调投资对象主要是处于创业期的早期企业等。《暂行办法》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做的定义主要强调资金募集的方式是私募,投资的对象是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另外,把基金和基金的管理机构做了区分。基金主要是资金的载体,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是专业人才的载体,本质上,是发挥专业人才的资金配置作用。
《暂行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私募股权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类型。
私募股权基金指向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等增值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指专为管理运作私募股权基金而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私募股权基金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非上市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明确了通过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实行准入管理、强化后续监管,建立高效、健康、良性的监管机制。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做好我省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工商登记工作;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等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防范金融风险,确保我省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设立、备案、运作
1.新设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备案、登记注册流程: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预核名;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名称可核定为:“XX私募股权基金股份(有限)公司”、“XX私募股权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名称可核定为:“XX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可核定为:“XX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可核定为:“XX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2)根据备案材料清单和模板提供备案材料,在省政府金融办进行备案(七个工作日);
(3)完成备案程序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应在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原已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应自办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省政府金融办进行备案。
2.备案条件
(1)私募股权基金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2)私募股权基金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货币资金出资,单个投资者的出资不得低于100万元;
(3)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500万元;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
(4)新设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其高管人员至少应当有2名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3.合格投资者标准
(1)依法设立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机构和合伙企业;
(2)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产品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的投资性计划;
(3)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视为合格投资人。
(三)扶持政策
1.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设立,在省政府金融办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本省企业达到3000万元的,按其投资额的1%,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2.省政府金融办每年度根据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小微企业家数和规模、投向重点领域规模和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家数,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综合考评。
3.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推动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投资综合考评较好的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新设的基金。
4.建立政府项目、股权投资项目、合格投资者、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对接机制。
5.鼓励私募股权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及其股东依法依规通过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6.建设基金小镇, 发挥金融资源的聚集效应。
(四)监督管理
1.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发生股东(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机构变更,增减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合并与分立,项目清算以及公司解散等重大事项时须向省政府金融办履行备案程序。
2.省政府金融办主要通过建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监督管理。省政府金融办与湖南证监局就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备案信息交流共享,加强协调沟通,强化监管协作。
3.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应配合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4.进行资金募集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5.私募股权基金业务“十不准”。
(1)不准承诺保本或约定收益;
(2)不准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3)不准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4)不准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5)不准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不准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不准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8)不准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9)不准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10)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