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7-11-06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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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40109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活力、影响力和竞争力,根据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属国有企业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市场化方向,实现政企分开、企社分开;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省、市和企业合理分担成本;坚持属地管理,加强政策引导,实现平稳过渡。

  (二)工作目标。凡有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任务的省属国有企业和相应市、县,力争2017年底基本完成省属国有企业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移交等工作,2020年完成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及社区移交等分离办社会职能任务。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省属正常经营国有企业和新一轮省属国企改革企业。纳入上一轮省属国企改革范围实施转制搞活和关闭破产(注销)的企业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主要任务和方式

  (一)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

  1、移交范围及程序。现有未实行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管理的企业,其退休人员的社会管理职能全部移交所在地政府直接管理。移交前,企业应制定具体移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核准移交的退休人员人数及基本情况,与所在地政府签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企业向所在地政府移交退休人员社会管理职能时,应做好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保以及档案管理等相关接续工作。企业职工退休时享受计生奖励问题,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427号文件执行。企业向所在地党委移交退休人员的党员花名册及组织关系的接转手续,移交后的原企业职工党员参加所在街道、社区党组织的一切活动。

  2、移交经费。企业向所在地政府移交退休人员时,原则上按1200/人的标准一次性提留和缴纳退休人员日常管理费用、档案管理费用及党员关系属地管理费用。移交经费由企业负责,企业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二)企业社区移交与管理。

  1、移交范围。自办社区的企业,应将其社区管理职能整体移交给属地政府。移交前,企业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与所在地政府签订移交协议,将其集中居住小区和单体宿舍楼及其相配套的公共场所、场地及服务设施设备等与社区管理相关的非经营性资产,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管理范围,实行社会化管理。移交后,其供电网、上下水管网、路灯、道路、园林绿地的管理维护及垃圾清运和社会治安等,统一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原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人员按所在地市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政策规定移交,不符合移交条件的,由企业予以安置。所在地政府可根据所移交的社区居委会的规模状况和管理需要,经交接双方协商一致进行适当调整。

  2、移交方式。企业分离移交社区,地方社区管理承载确有困难的,经双方达成协议,可采取移交后三年过渡的方式,由所在地社区组织委托具备条件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社区服务,并及时将移交的社区纳入本地区的建设规划。在三年过渡期内,企业应组织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按政策清缴小区物业维修资金,按户造册登记进行归集后按规定转交相关部门代管。企业应配合所属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对企业职工居住区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组织机构。企业可采取以社区管理承载物业管理的方式或其他物业移交方式,逐年减少社区及物业管理“补助”,相应提高住户物业费用交纳标准,与市场接轨,使其最终达到市场同等水平,推动物业管理按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规范运行。

  (三)企业生活区水电气分离移交。

  1、移交的标准及程序。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分离移交工作应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且不低于所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作为分离移交的基本标准,保证分离移交后设施正常运行。“气分离”移交工作应与当地供气单位协商一致,保障供气安全可靠。水电气分离移交前,企业要对生活区的水电气分离实行“一户一表”改造。企业应与所在地供水、供电及供气单位加强衔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供水、供电及供气单位应积极做好接收工作,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与企业共同协商分离移交事项,明确改造及具体组织实施方案,加快实施方案的审核和费用测算进度。双方在方案及费用审核方面分歧较大的,由企业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裁定或引进第三方机构核定,确保分离移交工作的有效衔接和供水、供电及供气设施改造移交。

  2、移交范围及费用筹措。企业“电分离”改造范围是从居民用电表计(含)到公共电网部分,用电抄表到户,每户一表。企业“电分离”改造委托所在地市州供电分公司实施。改造成本根据《供电分离改造依据和标准》进行核算,由省级财政、企业与供电部门共同协商核定。相关费用由省级财政和企业按各50%比例承担。供电部门负责公共电网改造,满足移交后用电需求。企业“水分离”改造范围是从企业总计量表起至各居民用户的原户内水表后接口止(含小区消防、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及附属设施、出户水表之后的管道入户等),其生产和生活用水分开计量,并对居民生活用水采取“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改造。企业供水分离原则上按3600/户的指导价执行,相关费用由省级财政和企业按各50%比例承担。与移交有关的市政管网改造费用由供水部门承担。企业转供电、转供水分离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相关移交费用由所在地政府承担。自主供气企业办理“气分离”移交的,按所在地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承担相应费用。

  (四)企业自办职业技术学校和幼儿园、自办医院。

  企业自办职业技术学校和幼儿园、自办医院通过市场化改革的方式进行分离并与企业脱钩。符合当地区域职业教育规划、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职业技术学校和幼儿园、自办医院应改变体制机制,将其改革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职工应理顺劳动关系,建立市场化经营机制。企业自办职业技术学校和幼儿园、自办医院也可依法依规以公开竞价方式引进投资者,采取合资的方式进行办学、办医。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其运营确有困难的,主办企业可设定过渡期对其进行相应的资金扶持,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过渡期满后企业不再承担任何费用。企业自办职业技术学校和幼儿园、自办医院确实无法正常运营的,可以停止其办学、办医,并进行清算解散。

  (五)资产和财务处理。

  1、移交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资产移交相关程序,做好移交资产的财务清理、资产清查、产权变更等工作。

  2、移交企业分离移交资产,按照财政部财企〔200562号文件关于自行分离、无偿移交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股东多元的企业,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3、移交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团结协作,互相配合。省人民政府成立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湖南省国企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统揽,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经信、民政、公安、税务、卫生、教育、环保、消防、电力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一领导,组织落实本地区、本行业分离移交工作。企业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按进度完成分离移交任务。市州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市州绩效考核范畴。凡有分离移交任务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牵头负责,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圆满完成分离移交各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企业作为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方案制定、清产核资、施工保障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积极主动与所在地政府协商,与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分离移交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尽快出台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进度计划,积极接受企业移交的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机构,纳入当地统一管理,支持协调企业水电气分离移交工作,负责对移交项目的前、中、后期进行全面控制管理,组织接收单位测算费用、改造施工、接收业务等工作,确保移交工作平稳推进,移交后各项职能正常运转。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经信、民政、规划、公安、税务、卫生、教育、消防、环保、城管及房产等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能加强对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协调,确保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依法高效为接收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税费。供水、供电及供气单位应积极与企业共同协商分离移交事项,保质保量保期完成分离移交工作。

  (三)加强宣传,保障稳定。在分离移交工作中,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分离移交单位的稳定问题,维护分离移交职工的切身利益,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确保分离移交工作平稳过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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