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监〔2017〕30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规范化达标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区和永州经开区安监局:
现将《永州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规范化达标创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30日
永州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规范化达标创建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34号)、《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永政办发〔2016〕34号文件的意见》(永安办〔2016〕73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规范化达标创建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规范化达标创建工作,巩固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点和整顿治理工作成果,全面提高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点整体安全经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从源头上消除隐患,有效遏制经营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7年底,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规范化达标创建工作全面完成。今后新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取得许可证后3个月内内应实现规范化达标。
三、达标创建标准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规范化达标创建标准详见附件1。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即日起至5月20日前结束)。各县区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组织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召开工作动员会议,集中学习领会有关要求,签署达标创建责任书。
(二)集中实施(7月31日前结束)。各县区安监局督促指导各经营零售点,对照《永州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规范化达标标准》,进行认真的自查和整改。
(三)考评验收(9月30日前结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整改完毕后,进行自评。自评达到经营安全规范化达标标准的,向县区安监局提出考评验收申请;县区安监局收到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考评验收申请后,依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规范化达标创建验收表》(附件2)开展考评验收工作。
(四)整改复检(10月31日前结束)。县区考评验收组对验收不合格的,经责令整改后进行复检验收;经复检仍未能达标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零售许可证。
(五)市局组织抽查(11月1日起)。市安监局按不低于10%对各县区进行随机抽查,对不符合创建达标安全条件的,责令发证机关依法撤销或吊销其零售许可证。
五、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县区安监局要按照创建工作各阶段和时间节点要求,迅速行动,全面组织发动辖区内的各零售点开展达标创建工作,争取早日达标。
(二)落实措施,有序推进。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对照创建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纠,明确具体完成时间和计划,确保2017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达标任务。
(三)严格考核,坚持标准。各县区安监局要严格按标准开展考评验收,确保验收一个、合格一个。考评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1、永州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规范化达标创建标准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规范化达标创建验收表
附件1
永州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规范化达标创建标准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标准 |
1 |
统一店牌 |
经营场所 标识统一 |
⑴经营场所在当地安监部门指导下制作统一店牌,店牌内容包含“烟花爆竹专营店”、许可证号、安监部门监督电话等信息。 ⑵店牌不宜过小。 |
2 |
统一台账 |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台账和进货台账 |
⑴安全检查台账要包含每月不少于1次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情况,并注明时间、内容和检查人。 ⑵进货台账要包括与批发公司购销合同,进货验收单据,进货日期,经手人和烟花爆竹产品品种和数量。 |
3 |
统一堆放 |
定量存放, 规范堆放 |
⑴现场存放烟花爆竹药量是否超过许可药量(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建议经营场所面积在10-20m2的不超过60kg、21-30m2的不超过90kg、31m2以上的不超过120kg)。 ⑵货品堆高不超过2.2m,且堆高距离室内梁或板不少于0.3m,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7m,堆垛距内墙壁距离不宜少于0.1m。 |
4 |
统一标识 |
安全标志 设置情况 |
⑴经营场所至少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等内容的安全标志。 ⑵安全标志设置必须符合 GB2894-2008的要求。 ⑶经营店内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指导书和安全职责。 |
5 |
统一消防配备 |
应急设施 配备情况 |
⑴专店经营应配2只以上4㎏干粉灭火器。 ⑵灭火器存放在不影响经营操作和便于使用的地点,外观无明显腐蚀,压力表指示在正常位置,其他配件完好能用,做到定期检查。 |
6 |
规范制度 |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
定制并公示:⑴从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⑵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⑶购买、销售和保管制度;⑷安全搬运和存放制度;⑸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等。 |
7 |
规范告知 |
安全告知 情况 |
向客户提供告知燃放注意事项的告知单或宣传资料。 |
8 |
规范场所条件 |
外部条件 |
⑴销售点100m范围内没有加油站、变电站(10千伏以上(含10千伏),变压器容量10000千伏安以上(含10000千伏安)等电气设施设备;没有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等危险设施。 ⑵销售点100m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大型商场、市场等 人员密集场所。 ⑶销售地点上方无高压线穿过。 ⑷销售地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试放。 ⑸经营场所周边5米范围内无明火设施,不得使用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动工具。 ⑹专店的设立应符合地方政府布点规划,严禁超规划和成片经营。 |
内部条件 |
⑴严禁“下店上宅”和“前店后宅”。 ⑵建议设置在单层建筑物内;设在多层建筑物内的,建筑物两层及以上不得住人及有生活设施,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 ⑶专店的面积不小于10m2;经营点店内不得存放纸钱、香烛、花圈等非烟花爆竹类物品。 ⑷经营店门、窗均应采用外开式;内墙面、顶棚面应平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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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规范用工 |
接受培训, 具有正常行为能力 |
⑴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接受烟花爆竹安全培训。 ⑵严禁雇佣童工、精神不健康及老弱、病残等活动不便人员从事烟花爆竹销售。 ⑶经营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棉质工作服。 |
10 |
规范进货渠道 |
产品经营 管理情况 |
⑴必须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并凭购货合同由批发企业送货上门。 ⑵不得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⑶不超范围经营。 ⑷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⑸所经销的烟花爆竹要有标明火药含量、警示标志以及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燃放说明等标识标志。 |
11 |
规范电气设置 |
场所电气 设置情况 |
⑴电源线应有保护套管,线路接头不得外露,开关箱、电气插座与烟花爆竹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经营场所不得拉接临时线。 ⑵照明灯具应选用荧光灯或防爆灯,不应使用白炽灯泡。 ⑶灯具下面严禁摆放烟花爆竹和其它可燃物品。 ⑷经营场所不得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燃气热水器、煤气灶等有可能产生明火的家用电气设备。 ⑸电气线路不应布设在粉尘和潮湿环境。 |
附件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规范化达标创建验收表
企业情况 |
零售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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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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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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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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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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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情况
合法性情况 |
1 |
取得并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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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严禁“下店上宅”和“前店后宅”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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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违反县级人民政府布点规划,超规划数、成片经营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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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在许可证载明的其它场所经营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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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悬挂统一制式的店牌,且文字图案在远处易于辨识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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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超许可范围经营A、B级产品(烟花内筒直径超过30mm、高度超过30cm)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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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销售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未标明许可证的“三无”产品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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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超量储存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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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在经营场所外储存产品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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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销售人员身体健康,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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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安全资格证书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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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销售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棉质工作服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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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和台账 |
13 |
按规定建立健全5项制度,制度牌张贴上墙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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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按规定建立了每月不少于1次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台账,并注明时间、内容和检查人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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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按规定建立了包括与批发公司的购销合同、进货验收单据、进货日期、经手人和烟花爆竹产品品种数量的进货台账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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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实际销售和储存的产品的品名、数量、规格是否与从批发公司的进货台账相符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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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场所内部安全条件 |
17 |
专店销售的经营场所实际面积不小于10㎡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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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陈列柜制作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木头、木板、胶合板等)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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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店内未存放其它非烟花爆竹产品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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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不得在店内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打火机、摩丝等)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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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店内配备2个以上4㎏干粉灭火器,并且有效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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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店内张贴“禁止吸烟”“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牌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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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店内照明线路必须穿管保护,无私拉乱接现象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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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照明灯具应选用防爆灯或荧光灯,不应使用白炽灯泡。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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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店内不得使用电炉、电加热器、液化气具、煤气炉等明火设施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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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场所与外部安全条件 |
26 |
与最近的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设施的距离不得少于100米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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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00米以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大型商场市场、大型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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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周边5米范围内无产生火花作业(如餐饮、焊接等)的场所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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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店外消防通道畅通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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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销售点上方无高压线穿过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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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情况 |
31 |
现场不得有吸烟现象,地面不得有烟头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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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不得店外摆摊经营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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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销售员会正确使用灭火器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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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按要求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与治理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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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不应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或问题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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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验收 |
验收小组意见:
验收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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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安监局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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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两份,原件由验收部门存档,复印件交零售点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