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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统计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 2017-11-17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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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永办发[2016]37号)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永州市统计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1.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涉及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统计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3.未经最后核定或未经上级统计部门核准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不对外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或者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4.违法统计调查制度相关规定的不对外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制定机关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可以共同使用获取的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和责任等作出规定。

5.在行政决定作出前本机关内部或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过程性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和本机关内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策、文件、合同等合法性审核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7.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据:《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草案)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制作、保存政府信息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8.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

9.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0.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不存在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11.本机关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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