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2017-09-30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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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发改价〔2017338

 

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委、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机构: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29号)、《关于取消、降标和放开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文件精神,在组织成本测算和价格调整座谈会以及参考周边地市价格水平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情况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小型车180/车·次(7座以下不含7座客车及车辆总质量3.5吨以下的含3.5吨货车);中型车200/车·次(7—19座以下不含19座客车及车辆总质量3.5吨以上至6吨含6吨货车);大型车220/车·次(19座以上客车及车辆总质量6吨以上货车);摩托车70/车·次。

二、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服务,对检验不合格车辆,第一次复检不收费,第二次复检按不高于收费标准的60%收取,从第三次复检开始不再收费;对检验合格车辆,在规定检验周期内不得重复检验并收费;收取检测费用后,不得另行收取发动机号、车架号拓印费及其他任何强制性检验发证前置服务费;因检测机构原因而复检的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三、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必须具备符合质监、交警等部门要求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证书,并到所属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核准后方能收费,收费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督促各检测机构务必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检验检测检定频次、服务承诺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期间省发改委和市人民政府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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