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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5-07-02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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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5-12001

    文件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房产局

永财综〔20153

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房产局,冷水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省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以及《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58),为保障我市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实施,做好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的资金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永州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永州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房产局

                                                                                                       2015630


附件:

永州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

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省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58),为保障我市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实施,做好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的资金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是指市本级及所辖区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为实施棚户区改造所发放的专项贷款资金。

第四条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改造地块的征地、房屋征收(拆迁)以及土地平整、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安置支出等。


第二章贷款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贷款原则

(一)严格管理。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预算管理,省开行为实施湖南省棚户区改造所安排我市专项贷款资金项目,项目申报前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同级人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

(二)专款专用。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项目范围外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项目。

(三)按期偿还。市级借款主体负责统筹还款,项目用款人(贷款区政府或市本级实施单位)负责筹措还款资金。贷款区政府要认真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如贷款区政府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由市财政对区财政的转移支付扣款进行偿还。

(四)封闭运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账核算,实现全封闭管理。

第六条贷款内容

(一)借款主体。市人民政府指定永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安居投公司)作为统筹贷款的市级借款主体,承担市本级及所辖区统筹贷款的融资、日常管理等责任。区政府承担相关借款资金的还款责任,指定区内一家政府投融资公司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借款主体,其条件应符合银行与监管部门要求。省开行与省、市借款主体签订三方借款合同,市借款主体与区级借款主体或市本级实施单位签订转贷合同。

(二)贷款利率及期限。贷款利率及期限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利率及期限执行。

(三)资本金。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区政府筹集资金、国家开发银行资本金过桥贷款及其他资本金,比例不低于总投资的20%


第三章项目核准与合同签订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市根据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按照项目的成熟程度分批申报项目进行核准,贷款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湖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二)办理完成“四项审批”手续,即项目立项批复、可研批复、环评批复、用地批复及规划(用地和工程)许可证等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项目申请贷款的批准文件;

(四)区级棚改项目由区财政向市财政出具承诺函(见附件),并经区政府、区人大签字盖章。承诺如不按时还本付息,由市财政对区财政的转移支付扣款进行偿还。

第八条项目申报及核准

(一)市安居投公司将项目申报材料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

(二)市安居投公司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总借款申请书连同相关项目申请材料报湖南省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棚改公司),提出借款申请。

第九条 合同签订。项目经按省有关程序核准后,市安居投公司与省开行、省棚改公司签订三方借款合同,再与区级棚改项目或市本级实施单位签订转贷合同。合同明确区级政府是区级棚改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借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偿还的最终责任人。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资金拨付

第十条账户开设及管理。市安居投公司在省开行开立资本金账户、贷款资金账户和还款资金账户;在本地商业银行开立偿债准备金账户。资本金账户用于棚改贷款项目资本金的归集、拨付;贷款资金账户用于承接省棚改公司划拨的贷款资金;还款资金账户用于归集还款资金(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产生的各项收入);偿债准备金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市(区)棚户区改造贷款的偿债准备金。

第十一条资本金监管。项目资本金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应至少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对于市()自身投入的资本金,需划转至市借款主体的资本金账户;市安居投公司按季将市级或区级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资料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贷款发放

(一)市安居投公司按项目实施进度向省棚改公司申请发放贷款,省棚改公司汇总后报省开行,省开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等确定发放额度,将贷款通过省棚改公司发放至市安居投公司贷款资金账户。

(二)对区级棚改项目,市安居投公司原则上应在贷款到账当日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区借款主体贷款资金账户。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由区里承担。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区级棚改项目或市本级实施单位按照省开行要求,向市安居投公司提交征地、拆迁、施工和材料供应合同、工程进度资料、监理签字的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市安居投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审核汇总后向省开行提交,申请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市级棚户区改造资金及财务管理,应按照《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本级投融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办发〔201330号)和《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投融资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永财金〔20149号)等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本息偿还

第十五条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按季结息,每年两次还本。市安居投公司在收到省开行还本付息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区级棚改项目或市本级实施单位发出当期还本付息通知书,并对各借款主体还款资金的筹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以保证及时归集还款资金。

第十六条市和区借款主体应在本息回收日前7个工作日,将项目还款资金划入市安居投公司在省开行开立的账户。

第十七条市和区借款主体应设立偿债准备金,作为还款的风险保障。偿债准备金由市或区借款主体项目开发等收入筹集。

第十八条如区级棚改项目、市本级实施单位在本息回收日前5个工作日,仍未足额将还款资金缴至市安居投公司还款资金账户,市安居投公司应使用风险准备金垫付还款资金缺口。如使用风险准备金仍不能足额垫付还款资金缺口,市安居投公司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区财政出具的扣款承诺函,通过财政结算实施扣款。

第十九条根据棚改项目借款主体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可以提前还款。利息按照实际发生期限计算。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贷款资金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

第二十一条贷款资金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管理,依据规定的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十二条市安居投公司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并按季将棚改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审计等部门。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如发现不按规定项目和指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行为,即予停止办理融资、资金拨付等项业务,并纳入企业年终考核;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交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市审计部门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借、用、还等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向市政府和市人大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贷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附件:关于同意以财政扣款方式代偿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本息的承诺函(样稿)


附件

永州市房产局关于同意以财政扣款方式代偿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本息的承诺函(样   稿)

永州市财政局:

为做好我区棚户区改造工程的融资和资金偿还工作,我局承诺:对于永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联合湖南省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的用于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专项贷款,我区财政将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如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同意由市财政通过结算方式扣收我区财政资金,用来代偿贷款本息。

该承诺有效期自永州市人民政府与省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签订合同之日起,截至我区政府偿还全部本息之日。

                                                                                                         ××区财政局(承诺人盖章)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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