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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应当申报登记常住户口?
  • 2016-09-05 16:02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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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登记常住户口: 

(一)新生婴儿; 

(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回境内定居的; 

(三)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取得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 

(四)退出现役的; 

(五)以前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的; 

(六)因户口迁移证件过期、丢失或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等原因,造成现在无户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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