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登记常住户口:
(一)新生婴儿;
(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回境内定居的;
(三)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取得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
(四)退出现役的;
(五)以前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的;
(六)因户口迁移证件过期、丢失或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等原因,造成现在无户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