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填写内容 |
许可事项 |
户口补登、补录(非行政许可事项) |
行为对象 |
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公民 |
行为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
收费情况 |
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
收费依据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
办理期限 |
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2个工作日内办结;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2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办理条件 |
以下人员可以申请补登、补录户口: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2、原来登记了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无户口人员;3、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并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了的公民;4、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
需提供的 全部材料 |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材料、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与补录人员见面谈话的调查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和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年满16周岁的还需提供近期标准证件照2张)。 3、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本人或亲属书面申请(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4、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办理程序 |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补登、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对补登户口人员为年满16周岁以上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为申请人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居民户口簿(或内页)。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
咨询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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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户政工作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