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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6-03-17 16:04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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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函〔2016〕1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市直单位:

《永州市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中心城区(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区”)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1月开始,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为中心城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利条件,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16年12月底,三区要对本辖区内中心城区440平方公里规划控制范围内所有建筑用砖厂的占地、经营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各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职到位,对应关停和拆除的,坚决关停、拆除到位;对符合产业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引导外迁至规划建设区域范围内。通过关停、拆除和搬迁,形成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建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永州市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奖励方案》(见附件),对三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适当奖励。

(二)依法依规。三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现行建筑用砖厂关停的相关政策,对已自行停产的建筑用砖厂,要严格监控,防止出现复产现象;要严格执行新建建筑用砖厂审批和批后管理规定,对违法新建的建筑用砖厂发生一起、坚决拆除一起。

(三)统一标准。三区要严格按照永州市政府已明确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补偿,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补偿标准。

(四)突出重点。对影响项目建设、城市主干道两侧、不符合产业规划和严重影响空气质量的建筑用砖厂先予关停、拆除和搬迁。

(五)统筹推进。关停整治建筑用砖厂要与复耕、复垦同步进行;与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建筑用砖厂搬迁同步进行;要求与引导新建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同步进行,确保关停整治工作稳步推进。

三、工作步骤

永州市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6年2月底)

市政府制定出台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方案,三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要随着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的推进,分阶段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召开动员部署会议。

(二)清查摸底阶段。(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5日)

三区要组织力量严肃认真的排查,摸清辖区内所有建筑用砖厂的具体情况,包括数量、营业执照、生产经营、产量、位置、占地面积、地类用途、有无合法手续等详细情况。清查摸底后,建立台账,对所有建筑用砖厂进行分类、定性。根据每个建筑用砖厂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处理办法,拿出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计划。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区要按照关停整治工作计划对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进行有效关停、拆除和搬迁,主要完成三项工作任务:

一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完成第一批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范围是中心城区100平方公里内的建设用砖厂,重点突出影响项目建设、城市主干道两侧、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严重影响空气质量的建筑用砖厂。

二是201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第二批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范围是中心城区440平方公里规划控制范围内所有建筑用砖厂。

三是2016年2月开始,三区要启动本辖区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园的规划选址、环评、用地审批等前期工作,到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为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建筑用砖厂的搬迁奠定基础。同时,积极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和覆盖,引导企业在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园内新建生产企业,以满足中心城区大面积建筑用砖厂关停后的市场需求。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三区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进行现场验收和考核,重点检查是否有序组织开展、是否依法关停、拆除和搬迁到位,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认真总结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的经验做法,结合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形成对建筑用砖厂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巩固工作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唐湘林为组长,副市长张常明为常务副组长、副市长刘新良及市人大、市政协联系的领导为副组长,三区区长(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国网永州供电公司、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广电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三区要比照市里的模式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的工作合力。

三区政府是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关停、拆除和搬迁范畴的建筑用砖厂组织开展摸底、防止已关停的再复产、合法性认定、评估、拆除或搬迁、复垦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违法占用土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进行查处,积极配合三区做好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园报批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进行查处,积极配合三区做好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园规划选址工作;

经信部门负责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进行定性,牵头组织协调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园建设前期准备工作;

电力部门负责对拒不配合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的建筑用砖厂,采取强制停电等措施;

环保部门负责对影响空气质量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积极配合三区政府做好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园建设影响环境评估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做好新型建筑材料企业的立项审批;

林业部门负责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进行查处;

水利部门负责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进行处理;

税务部门负责对企业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社部门负责对建筑用砖厂涉及的用工及工资发放清查监管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依法保护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财政部门负责对可以予以补偿的建筑用砖厂进行评审,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广电部门负责加强宣传报道,大力营造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的浓厚氛围;

监察、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负责对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大力宣传引导。三区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站等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的重要意义,报道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为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的开展营造浓厚氛围。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建筑用砖厂从业人员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关停、拆除和搬迁。要制定合理的关停、拆除和搬迁办法,科学整治,切实维护建筑用砖厂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密切关注建筑用砖厂从业人员的思想、行为动态,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四)强化督导落实。三区政府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目标如期完成。三区每月25日前,向市里上报相关数据情况(联系人:李建华,联系电话:8373615)。市里将及时收集汇总各区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推动有效开展,确保实现预期工作目标。同时,市里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日常与重点相结合等方式,积极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三区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五)严格奖惩兑现。为严肃工作纪律和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市里对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实行严格奖惩兑现。对重视不够、进展缓慢、走过场,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区或部门;对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责任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县区或部门绩效考核、干部执行力考核中予以扣分。同时,对按期圆满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区、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适当奖励,并在县区或部门绩效考核、干部执行力考核中予以加分。

附件:1、《永州市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奖励方案》

   2、《永州市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附件1:

永州市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奖励方案

为推进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激励工作机制,调动工作积极性,圆满完成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任务。特制订永州市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以下简称“该工作”)奖励方案。

一、奖励范围

中心城区范围内冷水滩区人民政府、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奖励方式及标准

(一)奖励方式:对按期圆满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实行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标准:该工作安排奖励金总额100万元。对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冷水滩区、零陵区各奖励40万元,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奖励20万元;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冷水滩区、零陵区各罚款20万元,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罚款10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解决。

(二)奖励金的管理使用,由三区集体研究决定。

(三)本奖励方案从该工作实施之日起生效,该工作完成之日起失效。


附件2:

永州市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大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湘办发〔2011〕9号)、《关于对违反作风建设要求影响工作执行力行为问题的暂行规定》(永办发〔2014〕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跟班学习人员)。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省驻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的追责情形,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函告其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条 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追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在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决策决定,对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落实不力、推诿扯皮,或者谎报、瞒报、拒报工作进展情况,严重影响开展。

(二)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和监管职能,对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存在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依法应当作出而不作出行政决定。

(三)违反规定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中心城区违法建筑用砖厂。

(四)干预、阻挠、抗拒或唆使、煽动他人干预、阻挠、抗拒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

(五)其他应当给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六条 责任追究采取下列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检查或者公开道歉;

(六)停职检查;

(七)调离岗位;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十一)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追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通过打招呼、批条子、说人情干预中心城区建筑用砖厂关停、拆除和搬迁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分别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查处。

第八条 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共党员隶属关系进行,追责程序和结果运用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湘办发〔2011〕9号)、《关于对违反作风建设要求影响工作执行力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永办发〔2014〕16号)执行。

第九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组织人事部门发现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五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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