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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2012年度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通报
  • 2014-01-09 12:21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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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市2012年度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通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湘财绩函〔2013〕7号)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于2013年8月-9月对全市2012年度中央、省财政下达的就业补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2012年度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通报如下:

一、就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2012年中央、省下拨我市市本级、各县区(含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共26988.96万元,市、县区配套收入2988.78万元,2011年度年末结余438.95万元,合计30416.69万元。

2012年全市就业补助专项资金支出28820.39万元,其中职业介绍补贴22770人,支出190.81万元;培训补贴46881人,支出3078.4万元;社会保险补贴30632人,支出9717.49万元;公益性岗位补贴10858人,支出6663.72万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17551人,支出193.80万元;就业见习补贴380人,支出312.59万元;特定就业政策补助2295人,支出131万元;补充小额担保基金24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596.84万元;扶持公共就业服务3961.25万元,其它1574.49万元。

各县区在资金支出方面基本上按照《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2〕15号)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较好地发挥了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使用管理不严格。检查中发现大部分县区有违规超范围支付问题。如祁阳县存在从就业资金中借支民工工资和列支与就业工作无关的各种会议活动经费。冷水滩、零陵、东安、道县、双牌等县区存在从就业资金中列支下岗人员生活费、改制企业留守人员工作经费和特困企业补贴等问题。东安县存在从公共就业服务支出中列支乡镇政务中心装修费问题。双牌县存在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各村社保协管员误工补贴问题。江华瑶族自治县存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人力资源市场维修费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差旅费等问题。宁远县存在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平台建设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公安局办公经费等问题。蓝山县存在从就业资金中为外来企业外来员工代缴工伤保险费、列支城镇居民医保和县职教中心设备购置款问题。

(二)基础工作不扎实。部分县区财务资料不完整,如道县未登记明细账;蓝山、宁远等县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未按要求附原始凭证;宁远、金洞、双牌等县区存在将就业资金以就业培训补贴的名义直接拨付到乡镇、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现象。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不规范。一是支出比例过大,如回龙圩公益性岗位补贴约占总支出的60%;二是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资格未按就业困难人员政策规定审核,一些县区将农村户口人员、80后90后人员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上,个别县还存在将未成年人、已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上的现象;三是宁远、冷水滩、祁阳等县区公益性岗位补贴拨付程序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安置的公益性岗位数量拨付补贴;四是蓝山、冷水滩、祁阳等县区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标准。

(四)资金使用效益不高。个别县区就业工作开展力度不够,对城镇失业人员、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够,或者是资金审核拨付不够及时,造成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不畅、使用效率不高、结余过大。

三、下段要求

(一)加快落实就业惠民政策。要认真落实“七补两贷三扶持”政策,严格执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切实将就业扶持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加快就业资金合理支出,减少账面结余,促进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让群众得实惠。

(二)严格资金申请和支付管理。就业专项资金政策规定是“高压线”,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湘政办发〔2012〕15号文件规定。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必须由当地人社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在完成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当地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人社部门的审核材料后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反馈人社部门;抽查终结后,财政部门要根据抽查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

(三)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12〕15号规定,就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各县区要会同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文件规定履职履责,严格把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付。 

(四)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各县区要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对照湘政办发〔2012〕15号文件要求,全面清理本地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他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就问题清理整改情况和制度建立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由各县区人社部门在2014年1月15日前交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联系人:李安军,联系电话:8331217)。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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