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办函〔2015〕11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永州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效加强职业病防治,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永州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蒋善生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召 集 人:段灵利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
欧阳德群 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成 员:罗水文 市安监局副局长
赵承保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匡雄峰 市人社局副局长
王明求 市总工会副主席
胡 明 市发改委副主任
陈曙光 市经信委副主任
蒋志刚 市住建局副局长
陈荣光 市国资委副主任
吴跃归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宁军 市环保局副局长
周礼功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林峰 市民政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重大政策,定期分析研究全市职业病危害形势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涉及多部门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建立信息通报和发布机制、职业病危害监测预警机制,定期通报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和相关信息,促进全市职业病防治形势稳定好转。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安监局
1. 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2.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3. 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4. 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5. 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
(二)市卫生计生委
1. 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2. 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3. 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4. 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诊断、鉴定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5.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6. 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7.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2. 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四)市总工会
1. 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2. 配合省总工会做好职业病患者的免费治疗工作。3. 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市发改委
1. 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未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的,不批准该建设项目。
(六)市经信委
1. 制订产业调整政策时体现职业病防治要求。2. 对归口审批的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未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的,不批准该建设项目。
(七)市住建局
1. 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的,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发放施工许可证。2. 督促监理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质量的监督。
(八)市国资委
1. 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2. 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并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及宣传培训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工伤保险制度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九)市工商局
规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管理,协同做好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
(十)市环保局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用人单位周边环境的监测和监控工作。
(十一)市公安局
1. 配合做好涉及职业病群体性事件的稳控工作。2. 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对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十二)市民政局
依据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做好符合条件职业病患者的救助工作。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