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待遇的标准,领取办法、承办部门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一)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按略高于农村义务兵优待标准的原则自行确定。根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执行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指导性标准的通知》(湘民优发[2003]4号)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问题的通知》(湘民优发[2003]1号)的规定,我省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指导性标准,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户口每户每年不低于800元、省级贫困县每户每年不低于1000元,较发达县每户每年不低于1500元。城镇户口要略高于本地农业户口上述标准。
(二)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领取办法:①义务兵家属持义务兵本人所在地户口本、根据当地武装部提供花名册,凭民政部门发放的安置卡到当地政府领取优待金。②下列人员不享受优待金,异地入伍和城镇兵征集计划外的人员,义务兵在二年服役期间后转为士官者,军队院校直接从地方征招的学员;义务兵在服役期间除名、开除学籍或被判刑、劳教和犯错误提前退伍的对象。③义务兵在服役期的考入学校提升军官者,其家属只享受两年义务服役期的优待金。
(三)承办部门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①承办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义务兵服役期间2年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②联系电话:查询114
二、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残疾抚恤金的发放规定、标准、领取办法、承办部门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一)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由县(市、区)民政局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证件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二)军队牺牲、病故干部的遗属按总政治部的规定,由部队发给遗属补助费的,不再享受定期抚恤金。如果家属要求改领定期抚恤金,必须持有原单位停发遗属补助费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四)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持《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其条件是:
1、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3、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五)革命伤残人员发放抚恤金的规定、证明书、标准、领取办法:①伤残抚恤金从评残发证之日起计发。现役的残疾军人(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按规定由军队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伤残保健金,由其所在部队发给;对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伤残人员,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新增伤残人员由市、州民政局统一组织进行残情复查,报省民政厅审核后,由其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凭《残疾军人证》发给。
②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其户口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残疾军人证》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予以抚恤。
③伤残人员到国外定居,可按照当时的抚恤标准,一次性发给五年的抚恤金,以后不再发给。
④伤残人员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辑期间,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收回其伤残证件,暂停抚恤,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其中属于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在乡伤残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发放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原抚恤金标准。暂停抚恤的伤残人员,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后,经省民政厅批准,可以恢复抚恤待遇,原停发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不予补发。
⑤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六)承办部门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承办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查询114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烈 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4200 3900 3600
农村 2640 2520 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