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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方案的通知
  • 2015-12-03 15:31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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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函〔2015〕10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关于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方案

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卫计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和湖南省民政厅等6厅委《关于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湘民发〔2014〕49号)精神,结合永州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优质便捷高效地受理、批转、办理、反馈社会救助申请,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建立领导协调机制,统筹社会救助职能

(一)建立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县区要按照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求,依托县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协调议事机制。领导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指导和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二)明确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责任主体。

1、最低生活保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责任主体:民政部门牵头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

2、特困人员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责任主体:民政部门牵头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

3、受灾人员救助: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民政部门牵头实施。

4、医疗救助:保障患重大疾病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责任主体: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配合。

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责任主体:卫计委牵头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配合。

5、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救助。责任主体:教育部门牵头实施,民政部门配合。

6、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救助。责任主体:住建部门牵头实施,房产、民政部门配合。

7、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救助对象,并按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救助相关政策。责任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实施,民政部门配合。

8、临时救助:保障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责任主体: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卫计部门配合。

(三)统筹部门职能,实行一站式服务。各乡镇(街道)要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4]97号)要求,规范设立社会救助受理窗口。除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一般情况下分别由医疗机构、学校受理外,乡镇民政办、城建站(住保办)、社保站、农合办均将职能进驻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分别直接受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救助申请。其中民政窗口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的主窗口,主要承担民政部门职责范围内救助申请受理、群众救助申请咨询导办及对尚无相关救助政策、无法转办的救助申请,或者申请人因情况紧急、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向其他责任主体申请有困难的予以受理并实行转办。

三、建立受理转办程序,统一规范表格台账

(一)统一规范全市“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程序。在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实行网上受理、转办及审批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根据我市基层实际,暂实行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一门申请—各社会救助责任主体部门分别受理—民政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汇总登记、统一提交信息核对、向各部门反馈比对结果—各责任主体部门分头办理、向申请人和民政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反馈办理结果—民政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负责对办理过程的跟踪督办”的工作流程,待条件成熟时再归口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并实行网上转办、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一般情况下,以家庭为单位,按相关规定由户主(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事先应经所在村(居)委会签署证明意见,同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因特殊原因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乡镇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记录填写《社会救助口头申请登记表》,经申请人签字捺印认可。

2、乡镇(街道)审查受理。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社会救助申请,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由申请人直接向责任主体单位在乡镇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不清楚具体受理部门的,民政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应提供咨询导办服务,引导其向有权受理的责任部门窗口申请。负责受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应立即受理,出具《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申请受理通知》;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对申报资料不全暂不予受理的,应列出申报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申请人补齐资料后再予受理。

对尚无相关救助政策、无法转办的救助申请,或者申请人因情况紧急、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向其他责任主体申请有困难的,由民政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予以受理。

对按规定必须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救助申请,经办人受理后应告知并现场鉴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签署《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由2名经办人签字以对授权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救助申请汇总登记及经济状况核查。各社会救助责任单位受理窗口应将本部门受理的社会救助申请,连同《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交民政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汇总,建立工作台账,并由乡镇(街道)低收入核对站在1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转县区、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同时,各责任主体部门应安排专人会同乡镇(街道)驻村(社区)干部通过入户核实、邻里走访、现场调查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救助的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意见。

4、办理及转办。各社会救助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实地调查情况,按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规定办理。对尚无相关救助政策、无法转办的救助申请,乡镇民政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及时报乡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困难事项的严重程度、拟救助金额等情况,提请乡、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办理。对申请人因情况紧急、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向其他责任主体申请有困难的,民政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受理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其它部门办理。

5、跟踪督办及信息反馈。民政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应根据受理登记台账对申请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社会救助申请事项办理完毕,各社会救助责任部门应通过其乡镇(街道)服务窗口将办理结果分别反馈给社会救助申请人和民政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

(二)统一全市工作表格和工作台账。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使用的工作表格和业务台账按附件(1-9)规定格式统一规范。开展“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建立工作档案,每月收集汇总一次,按年度整理,立卷备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动工作落实

(一)加强领导,强化保障。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平台、部门职能进驻、人员到岗到位、必要的经费保障是“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先决条件。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强化保障。一是全面完成社会救助窗口平台建设任务。按照永政办发〔2014〕97号文件要求,2015年要继续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完成所有乡镇平台创建任务。同时,规范窗口设置,配齐服务设施,优化服务环境。二是部门职能进驻、人员到岗到位。乡镇民政、住保(城建)、社会保障、农合办等社会救助机构职能要统一进驻乡镇便民服务大厅,并落实专人负责。三要落实经费保障。县区财政要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加强救助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切实做到有钱办事。

(二)精心部署,全力推进。各地要结合实际,拟订具体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方案,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对已建好的平台要在1个月内按规定工作程序和协调议事机制开展“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逐步形成常态化运行机制。对纳入2015年建设任务的乡镇平台,在完成硬件建设的同时,务必在11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正常开展“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业务。2015年市政府将继续把乡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和机制建设纳入绩效考核的内容,年底由民政、人社、财政、卫计、教育、住建等部门共同组织检查考核。

(三)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县、乡两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解决各类疑难或影响较大的社会救助困难问题。乡镇(街道)、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明确工作责任,坚持政策标准,严肃工作纪律,对于在救助过程中相互推诿、办理不及时和在工作中违规违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以及在救助对象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将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申请受理登记表

附件2:社会救助口头申请登记表

附件3: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申请受理通知

附件4: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转办单

附件5: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

附件6:社会救助申请事项不予批准通知书

附件7:(      )部门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办理情况登记表

附件8: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汇总登记表

附件9: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月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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