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卫发〔2014〕88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区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永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永州市卫生局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公安局
永州市民政局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州市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意见》(永政办发〔2014〕2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收治的因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保证救助工作快捷、高效、有序进行和救助基金使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专业规范,成立以下工作机构。
(一)成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制定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实施细则,并指导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
(二)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审计、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群众代表等组成基金监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2),负责对市级救助基金的预算执行、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救助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第五条 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一)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第四章 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程序
第六条 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后,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采集有关患者身份、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及时填写《永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和《永州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见附件4),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民政、人社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同级卫生局(市级医疗机构直接报市新农合结算中心)。市新农合结算中心和各县区卫生局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汇总,组织联合审核,在市、县区公安机关、民政、基本医保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第八条 凡符合救助条件申请救助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及时填写《永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和《永州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民政、人社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于每季度末5日前将以上两个表格报同级卫生局(市级医疗机构直接报市新农合结算中心)汇总。
(二)审核。各县区卫生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申报的救助申请进行分类汇总,按照规定的救助对象和范围提出救助意见,会同县区财政、民政、人社、公安等部门初审后于每季末上报市新农合结算中心。
(三)审批。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实行联合审核制。联合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通过走访、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联合审核工作每季度一次,应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由市卫生局牵头,市财政、市民政、市人社等部门应指定专人协助审核,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对患者身份信息等进行审核。经查验对符合条件无异议者,在联审后15个工作日内市卫生局将核准的医疗费用及时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第十条 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指导县区民政部门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甄别工作;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及时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做好医保政策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每年度对救助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病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职责
(一)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救治中,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合理施治,防止过度医疗,杜绝骗取和套取救助基金行为。
(二)及时查明患者身份。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填写《永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经公安机关确认后,向基金审核管理部门申报救助基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永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永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管委员会成员名单
3.永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
4.永州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审核汇总表
附件1
永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史兆良 市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唐海德 市卫生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刘建雄 市卫生局副局长
欧阳正才 市财政局副局长
秦建彪 市公安局副局长
郭德贵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市社会救助局局长
匡雄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 员:蒋先宝 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唐建军 市新农合结算中心主任
欧阳运瑞 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
李 敏 市公安局户政大队大队长
谭鹏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科长
胡 萍 市社会救助局副主任科员
附件2
永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封立辉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欧阳德群 市政协文教卫体委兼职副主任、
市卫生局副局长
何仙凤 市政协常委、市委党校监察室副主任
曾庆廉 市审计局副局长
成 员: 张 勇 市中心医院医务科副科长
邓阳春 永州职院附属医院纪检书记兼医务科长
周文涛 永州市中医院医务科长
秦付保 永州市三医院院长助理
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各1人。
附件3
永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救 助 申 请 审 批 表
申请单位:
患者姓名:
日 期:
永州市卫生局制
患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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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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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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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照片) | ||
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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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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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住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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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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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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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日期 | ||||||
申请救助金额 |
大写: 小写: | |||||||
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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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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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证件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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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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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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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摘要 |
主管领导(签字): 主管医师(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核查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医疗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 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医疗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市(县)卫生部门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相关资料及凭证粘贴处) |
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1、医疗机构填写救助患者基本信息必须如实填写,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核查确认后,可申报救助基金。
2、相关资料及凭证主要包括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证、医院收费票据、治疗费用清单等。
3、民政部门对患者是否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
4、人社部门对是否参加医疗保险进行审核。
5、卫生部门对是否参加新农合保险及实施急救的费用、治疗合理性等情况进行审核。
附件4
永州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审核汇总表
医疗机构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收治医院 |
患者姓名 |
性别 |
诊断 |
住院总 费用(元) |
救助基金支付(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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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基金合计 (元) |
大写: 小写: | |||||
县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合审批委员会会审意见 |
审核人员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合审批委员会会审意见 |
审核人员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填报人 :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