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子项名称 |
医疗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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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431100 006578444 A 2 02 00 |
子项编号 |
431100 006578444 A 2 02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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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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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否 |
转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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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前置审批 |
□是 ■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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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是 ■否 |
联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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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 □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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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管理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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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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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办理)依据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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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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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审查审评费 (1)放射工作场所选址、防护设计审查费 a、总投资10万元以及以下:420元; b、总投资10-50万元:500-1200元; c、总投资50万元以上:1200-2300元。 (2)放射性工作场所竣工验收费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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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11】30号、《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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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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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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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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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 医疗机构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市卫生局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或备案,经审定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申请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3、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结论为轻微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评价结论为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竣工验收。 4. 须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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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永州市卫生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已受理的许可事项及时向相关审查责任科室移交。 (三)时限:即办。 二、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永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四科科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查,并将现场审查时间告知申请人(现场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作出现场审查意见后,由永州卫生监督所所长审定后作出“建议同意”、“建议整改后同意”或“建议不同意”的最终结论,报复审负责人审核。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举行听证,听证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永州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与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复审,作出拟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并与申办材料一道报决定负责人审定。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永州市卫生局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专家评审与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或进行整改的决定,将其申请材料交责任处室办理后续程序。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五、办结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永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四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决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按时、按要求向申请人送达许可书面决定或批文。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含进行整改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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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永州市卫生局监察室0746—8426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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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1号市政府服务中心一楼市卫生局21、22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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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
乘坐冷水滩城区2路、8路、10路、12路、20路、22路公共汽车即可到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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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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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市卫生局驻市政府服务中心窗口0746-8379709 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0746—8217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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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永州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李德忆0746—8217902 政务中心窗口杨帆0746-8379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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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
http://www.hnyz wsj.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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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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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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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
即办 个工作日 |
□是 ■否 |
杨帆 |
卫生局窗口 |
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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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
3 个工作日 |
■是 □否 |
李德意 |
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四科 |
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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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审 |
2 个工作日 |
□是 ■否 |
赵承保 |
卫生局 |
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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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定 |
2 个工作日 |
□是 ■否 |
史兆良 |
卫生局 |
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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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告知 |
2 个工作日 |
□是 ■否 |
蒋艳华 |
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四科 |
科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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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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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
份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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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的公函(原件) |
文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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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的批文(复印件) |
文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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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原件) |
表格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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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验原件交复印件) |
其它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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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
其它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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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 |
其它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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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原件) |
其它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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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
其它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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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原件) |
其它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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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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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 (原件) |
文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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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原件) |
表格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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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原件) |
其它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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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
其它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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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验原件交复印件) |
其它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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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原件) |
其它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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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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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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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原件) |
文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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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原件) |
表格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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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原件) |
其它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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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 |
其它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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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
其它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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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验原件交复印件) |
其它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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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
其它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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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原件) |
其它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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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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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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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办理)流程图 |
附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