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发〔2016〕1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调整及下放行政职权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2015年底以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分别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服务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5〕5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取消、调整和下放了一批行政职权。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做相应的取消和调整。
对省政府下放的事项,各相关部门及县区(管理区、经开区)要及时承接落实,其中市本级保留46项,下放13项。对市本级保留的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将事项纳入本部门"权力清单",制定运行流程,按要求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的事项,不得再进行审批;对下放的事项,加强对下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督促,确保事项落实到位。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要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取消的事项,对应取消目前保留的项目,并及时做好市政府下放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
附件1:市本级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项)
附件2:市本级保留的事项(46项)
附件3:下放的事项(13项)
附件4:调整的事项(1项)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