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环函[2015]140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站、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连续开展“计划执法”工作取得的成效,我局制定了《永州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我局。
联系人:谢剑雄
联系电话:0746-8323874
附件:1、永州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2、永州市环保局2016年环境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1:
永州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和《省环保厅关于在全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连续推行“计划执法”工作取得的经验,依法对所有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不包括核与辐射)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日常监管随机抽查。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环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强化市场主体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升监管效能,激化市场活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坚持公正高效。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污染源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提升效能。
坚持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公开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职责、程序、事项、结果等,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协同推进。充分利用相关环境信息数据,在移动执法系统数据库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形成统一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平台,立足污染源分布结构、环境监管执法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探索推进与横向、纵向、跨层级、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三)工作目标
通过依法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日常监管随机抽查,进一步明晰各级环保部门层级、环保系统内部各部门执法责任,加强现场环境监管和执法,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有计划”执法,即相对明确市、县区(含管理区、开发区)两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的层级责任、抽查比例、抽查范围,既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避免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多头执法、重复执法。
“全覆盖”执法,即根据层级责任和网格化管理,将全市所有重点污染源纳入抽查范围,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域内所有污染源,并确保每年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全面检查。
“规范化”执法,即统一规范全市各级环保部门的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和执法标准。
二、实施方案内容
(一)随机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环保部门规章相关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和《省环保厅关于在全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开展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排污收费征收、稽查和督察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本实施方案。核与辐射方面监管也不适用本方案。
(三)随机抽查主体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规定和职责分工,逐一明确工业企业、建筑施工、畜禽养殖、秸秆焚烧、餐饮油烟、垃圾焚烧、文化娱乐噪声和黄标车等各类排污者和排污行为的监管部门,全面落实监管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环保部门是职责范围内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区)环保部门是随机抽查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市环保部门将结合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对县(区)环保部门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环保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对县(区)环保部门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环保机构要协助配合县级环保部门做好随机抽查工作,承担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日常巡查和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及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主管部门督促整改、使违法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
(四)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
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将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五)抽查基础
市、县(区)环保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
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至少要涵盖重点污染源,以及环保部门认为应当列入日常监管的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域内所有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要预留与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库的接口。已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单位应在现有污染源数据库的基础上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实现监管信息的动态更新。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建设多部门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当地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六)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最低比例),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应“有计划”开展污染源随机抽查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最低抽查比例要求:
1、重点监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重点排污单位应包括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冶炼、火电、化工(石化)、电镀、制浆及造纸、印染、麻纺、制革、水泥制造(仅有粉磨站除外)、焦化行业企业;自备火电、城镇污水处理、城镇生活垃圾填埋(焚烧)、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等企业。
市、县(区)环保部门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3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开。
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全覆盖”监管。
对持国家、省、市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产生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产废单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污染源、信用评价为环境风险和环境不良企业的特殊监管对象,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2、一般监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5(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部分行政区面积较大、污染源分散的地区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
三、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抽查“双随机”。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要合理调配现有监察、监测、自然生态、固废管理、辐射、总量、环评、污防等环境执法资源,形成执法资源数据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随机选派环境执法人员,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统筹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行政成本。
(二)规范执法。环境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检查。对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制作相关执法文书,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有条件的地区应优先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制作相关文书。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环保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到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三)依法处罚。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四)抽查保密。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
(五)联合抽查。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文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六)信息公开。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七)监管频次变更。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管需求,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后,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监管频次要求不再执行,其它有关于监管频次的要求也不再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指导。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统筹协调两级环保部门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科学制定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市、县(区)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市环保部门结合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定期对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三)加强宣传培训。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专刊、网站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提升宣传成效。同时加强对环境监察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妥善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