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局、市监察局:
市安监局《关于批复永州市S216线“2.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永安监[2014]11号)收悉。2013年2月23日6时40分,刘利明驾驶湘M2497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216线从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87KM+816M处(宁远县仁和镇李家铺村路段)在超越同向行驶的一台摩托车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唐华山驾驶的湘E8TS98号小型普通客车相对撞,造成湘E8TS98号小型普通客车上搭乘人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市里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界定了事故性质,划分了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市监察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一)不再追究责任的人员
唐华山,男,24岁,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一渡水镇洄水村1组人,湘E8TS98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但考虑到唐华山在此次事故中已死亡,故不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的个人
刘利明,男,34岁,汉族,湖南省祁阳县羊角塘镇秋塘村3组148号,湘M2497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同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个人
付昆,男,大学文化,事故发生路段责任民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不力的直接责任,同意由宁远县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四)给予诫勉谈话的个人
1、王晓华,男,中共党员,宁远县公路局局长,主持县公路局全盘工作。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管不力的重要领导责任,同意由宁远县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并责成王晓华向宁远县政府写出深刻检讨。
2、何红县,男,中共党员,宁远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交警大队四中队。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管不力的重要领导责任,同意由宁远县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并责成何红县向宁远县政府写出深刻检讨。
(五)责令作出深刻检查的单位
1、宁远县交警大队。对于辖区内开展的反“三超一疲劳”行动,安全部署不全面,查处不力。责令宁远县交警大队向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宁远县公路局。对于辖区内开展的“治超”行动,安全部署不全面,查处不力。责令宁远县公路局向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请市监察局督促有关部门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和程序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意见,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四、同意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请宁远县交警大队、公路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客运交通安全。
五、请宁远县人民政府在本批复印发40日内将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和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分别报市监察局和市安监局。